2018年8月1日星期三

陈巧兰诉江苏省阜宁县公安局滥用职权对环保人士实施打击报复案今开庭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81日,本网获悉:今天(201881日)上午九点,已67岁的文盲老太陈巧兰诉江苏省阜宁县公安局行滥用职权施打击报复案,在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的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通过今天庭审中的举证质证,旁听民众终于明白,这一起公安机关滥用职权案件,引出了当局对环保卫士嵇书龙做黑材料整人的真相。

根据建湖县法院的传票,该案本应在613日开庭审理,因为被告阜宁县公安局在提交答辩状时,居然没有同时提交证据,在陈巧兰老太向法庭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及要求法庭通知诬告自己的信访办主任徐中林出庭申请后,这一起典型滥用职权的诬告陷害案才于今天开庭审理。

陈巧兰老太是阜宁县郭墅镇唐城村村民,曾和知名的环保卫士嵇书龙女士一起,就地方政府官员为了所谓的招商引资创政绩,成立奥洋化工园区,从苏南引进被勒令关停的严重污染环境的化工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艰苦卓绝的抵制与举报,并到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环保总局等部门信访反映实情,请求中央对地方政府这种不可持续的、祸害子孙后代的行为予以制止,却屡遭打击报复,其中嵇书龙女士还曾阜宁县公安局被构陷判刑,2017102日从北京再次被抓捕,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监视居住,至今仍在失去人身自由中。

201836日下午13点左右,外出回来的陈巧兰从阜宁县车站下车,其老伴嵇达黄接到后一起回家,两人刚步行到阜宁县城新信大桥时,被奥洋化工园郭墅派出所所长顾云超与指导员吴永俊带领7~8个人拦住,将陈巧兰强行抓走,现场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直到晚上近零点时,才告知以“寻衅滋事”拘留15天。

在阜宁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201835日接到徐中林的报案,其报案说陈巧兰有涉嫌寻衅滋事行为,所以才于36日在路上将陈巧兰抓捕。对此,陈巧兰感到莫名其妙,徐中林是郭墅镇的信访办主任,35日属于“两会”的极敏感时期,其应该在北京忙于维稳截访,根本不可能在这一天看到自己,说自己有寻衅滋事行为完全是无中生有的诬告陷害行为。今天的法庭上,徐中林没有敢出庭接受陈巧兰的质问。

在被告阜宁县公安局后补的共计38份证据材料中,绝大部分是针对环保卫士嵇书龙进行的构陷,怪不得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时不敢将这些害人的非法证据提交。因原先联系的代理人今无法出庭,没有文化,但有良心、智慧及勇气的陈巧兰老太,在法庭上陈述了自己的意见,最后将代理人事先整理好的书面质证意见与辩论意见向法庭进行了提交。

陈巧兰电话:15251037721.

:陈巧兰提交的书面意见:

质证意见:

一、受案登记表,被告该证据没有受案民警签字,审批人签字,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关键是,在徐中林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原告有寻衅滋事行为,已涉嫌对原告实施诬告陷害罪的情况下受理,违法;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情节严重为由拘留15天,时间为36日,虽然该决定书由吴明超,杨远志注明原告拒绝签字,但时间与被告提供视频证据显示的时间不一致,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关键是,在徐中林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原告有寻衅滋事行为,已涉嫌对原告实施诬告陷害罪的情况下,再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违法;

三、呈请行政处罚报告书,被告该证据没有受案民警签字,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关键是,在徐中林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原告有寻衅滋事行为,已涉嫌对原告实施诬告陷害的情况下,还呈请对原告处罚,违法;

四、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被告该证据落款时间为2303分,原告申辩了,被告复核到作出处罚决定仅47分钟,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关键是,在徐中林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原告有寻衅滋事行为,已涉嫌对原告实施诬告陷害罪的情况下受理、告知,违法;

五、调查报告,对被告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因为郭墅镇的信访答复不是禁止原告信访的法定条件。关键是,在徐中林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原告有寻衅滋事行为,徐中林的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

六、集体通案记录,对被告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因为郭墅镇的信访答复不是禁止原告信访的法定条件。关键是,在徐中林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原告有寻衅滋事行为,徐中林的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通案记录证明被告的这些人员均是法盲;

七、传唤证,对被告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因为郭墅镇的信访答复不是禁止原告信访的法定条件。关键是,在徐中林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原告有寻衅滋事行为,徐中林的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

八、被传唤人员家属通知书,对被告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因为郭墅镇的信访答复不是禁止原告信访的法定条件。关键是,在徐中林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原告有寻衅滋事行为,徐中林的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

九、延长传唤审批表,对被告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没有负责人签字,因为郭墅镇的信访答复不是禁止原告信访的法定条件。关键是,在徐中林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原告有寻衅滋事行为,徐中林的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

十、陈巧兰询问笔录,对被告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因为原告不识字,没有按手印,被告没有证据证明该笔录的真实性。关键是,在徐中林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原告有寻衅滋事行为,原告的陈述证明徐中林的报案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

十一、徐中林询问笔录,对被告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因为郭墅镇的信访答复不是禁止原告信访的法定条件。关键是,在徐中林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原告有寻衅滋事行为,徐中林的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

十二、张学洪询问笔录,对被告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因为郭墅镇的信访答复不是禁止原告信访的法定条件,张学洪称原告索要30万,但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为已涉嫌名誉侵权,原告将保留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关键是,在徐中林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原告有寻衅滋事行为,徐中林的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

十三、吴正跃陈述,对被告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因为郭墅镇的信访答复不是禁止原告信访的法定条件。关键是,在徐中林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原告有寻衅滋事行为,徐中林的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

十四、平正鼎陈述,对被告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因为郭墅镇的信访答复不是禁止原告信访的法定条件。关键是,在徐中林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原告有寻衅滋事行为,徐中林的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

十五、孟令学陈述,对被告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因为郭墅镇的信访答复不是禁止原告信访的法定条件。关键是,在徐中林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原告有寻衅滋事行为,徐中林的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

十六、李登攀陈述,对被告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因为郭墅镇的信访答复不是禁止原告信访的法定条件。关键是,在徐中林没有其它证据佐证原告有寻衅滋事行为,徐中林的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

十六、李芹询问笔录(嵇书龙冤案),被告该证据在时间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不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属于整人的黑材料;

十七、黄文军询问笔录(嵇书龙冤案),被告该证据在时间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黄文军作为垃圾场旁边的螃蟹养殖户,其为了螃蟹的销售显然不敢说真话,其与原告举报的环境污染问题有利害关系,故该证据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属于整人的黑材料;

十八、王步兵询问笔录(嵇书龙冤案),被告该证据在时间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王步兵作为被举报的垃圾场书记,其与原告举报的环境污染问题有利害关系,故该证据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属于整人的黑材料;

十九、王勇询问笔录(嵇书龙冤案),被告该证据在时间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王勇作为被举报的垃圾场工作人员,其与原告举报的环境污染问题有利害关系,故该证据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属于整人的黑材料;

二十、何学柱询问笔录(嵇书龙冤案),被告该证据在时间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何学柱在笔录中称村民癌症死亡属于正常,故该证据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属于整人的黑材料;

二十一、张欣询问笔录(嵇书龙冤案),被告该证据在时间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张欣属于阜宁县信访局不作为官员,故该证据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属于整人的黑材料;

二十二、徐中林询问笔录(嵇书龙冤案),被告该证据在时间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徐中林作为信访办主任,参与对嵇书龙的构陷迫害,故该证据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属于整人的黑材料;

二十三、郭涛询问笔录(嵇书龙冤案),被告该证据在时间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郭涛作为阜宁县城管局信访办主任,参与对嵇书龙的构陷迫害,故该证据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属于整人的黑材料;

二十四、陈银龙询问笔录(嵇书龙冤案),被告该证据在时间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陈银龙作为阜宁县环保局副局长,参与对嵇书龙的构陷迫害,故该证据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属于整人的黑材料;

二十五、嵇达亮询问笔录(嵇书龙冤案),被告该证据在时间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该证据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属于整人的黑材料;

二十六、陈云龙询问笔录(嵇书龙冤案),被告该证据在时间上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陈云龙是做垃圾场工程的老板,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故该证据的内容不具有真实性与合法性,属于整人的黑材料;

二十七、阜宁县城管局对环境举报材料(嵇书龙冤案),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涉及200余亩农田的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均由阜宁县政府及阜宁县的行政机关作出,无疑属于违法审批行为,而且环评还是报批稿,故该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与本案被告以寻衅滋事处罚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关联性,也证明了嵇书龙被构陷的事实。

二十八、嵇书龙逮捕证(嵇书龙冤案),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其它质证意见同证据二十七;

二十九、阜宁县高新区社会稳定小组情况说明,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因为被举报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其作出的说明不具有真实性。而且该证据从时间上,属于为了构陷嵇书龙的黑材料;

三十、阜宁县高新区受理信访与答复告知书,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二十九;

三十一、阜宁县澳洋工业园管委会的信访答复告知书(2015325日),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二十九;

三十二、阜宁县澳洋工业园管委会的信访答复告知书(20131126日),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二十九;

三十三、阜宁县郭墅镇纪委情况说明,对该证据的质证意见同二十九;

三十四、陈巧兰前科调查材料,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所谓的前科属于对原告依法维护国家法律和公民权利的打击报复;

三十五、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

三十六、被行政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

三十七、陈巧兰身份信息,对该证据“三性”没有异议;

三十八、对陈巧兰传唤、宣告处罚决定书的视频资料,对该证据的合法性不予认可,派出所所长顾永俊到现场传唤未着装,违法,其对原告夫妇俩毫无教养的行为,根本不配所长的职务,也是对共产党这个组织的侮辱。

辩论意见:

在被告的答辩中称,经调查原告的信访事项纯属无理访……企图给地方党委政府施加压力,实现其非法目的……其行为给唐城村、阜宁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阜宁县县委县政府的正常工作带来很大影响,而被告的证据均不能证明原告有任何违法行为,反而能证明被告滥用职权,胡作非为的行为。综上,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