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7月31日,本网获悉: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构陷“妨害公务罪”获刑9个月的上海维权人士沈国明没有收到判决书,他于2018年7月20日从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档案室调取了(2018)沪0115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书。沈国明在拿到判决书的10日之内已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及相关材料用特快专递寄给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惠南法庭刑事庭审判员徐楚楚。
2017年9月29日,沈国明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构陷“妨害公务罪”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执行逮捕;2018年1月29日开庭审理。在庭审中,审判员徐楚楚多次阻止沈国明述说自己被“妨害公务罪”的事实真相。徐楚楚宣读在开庭之前已经打印的(2018)沪0115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书》,宣判沈国明有期徒刑9个月。
据了解:2017年9月27日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政府规建办的刘波、李佩珠打电话给沈国明的儿媳谎称是金高居委会要寻找其婆婆韩素芳的去向。因韩素芳多年来一直在举报控告政府以动迁为名抢劫老百姓财产,她成了中共当局十九大期间的稳控对象。9月28日中午10:30分左右,刘波、李佩珠和数名特勤又一次来到沈国明儿媳上班的高行绿洲第三居委会追问其婆婆韩素芳的去向,并威胁说:“韩素芳构结境外媒体,是犯罪嫌疑人”。他们欲把韩素芳的儿妇带到镇政府谈话,韩素芳的儿媳拒绝。刘波等人于当天中午12:57分47秒离开居委会。当天下午刘波等人再次来到居委会,下午4:30分,刘波等人到居委会把沈国明的儿媳强制绑架至高东派出所。5:30分左右,沈国明到高东派出所寻找儿媳下落,遭到构陷获刑9个月,已于2018年6月27日刑满释放。
附: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
沈国明,男,1963年5月9日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楼下村
一审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刑初362号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沈国明无罪。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与事实不符。民警汪自银与朱培忠的伤并非上诉人造成。上诉人到高东派出所并非闹事,而是儿媳被高东派出所非法传唤,上诉人得知后到派出所了解情况。民警汪自银与朱培忠伪造伤情没,构陷上诉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妨害公务罪,针对的是具体公务活动的妨害。在判决书中体现不出当时民警正在进行哪一项公务活动。本案的起因是由于政府相关人员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引起的,一审判决枉顾事实,漠视公民权利遭受的侵害,为警察违规执法,诬告行为背书、洗地。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此致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沈国明
2018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