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安徽省合肥市访民丁玉梅为侄女高静争取住房权及在争取住房权过程中的悲惨遭遇于2018年8月1日和2日在京向中纪委、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信访局上访投诉。
丁玉梅与家人为其侄女高静及其智力残疾二级的母亲张心豫(已故)付出惨重代价:丁玉梅90岁高龄的母亲丁淑华被瑶海区政府保安推倒摔断腿、其后死于合肥市政府大门外、其大姐因这些事郁郁而终、其侄女高静因惊闻噩耗而流产痛失一孕育中的孩子及张心豫(智力残疾二级加肢体残疾)被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动用暴力强行送廉租房居住后因缺乏家人照顾脑溢血发作身亡。
丁玉梅称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对其为弟媳妇张心豫和侄女高静争取住房权之事,竟然称张心豫与高静的建设于安拖东村3栋102室张心豫致富福利房院内的两间半平房为违法建筑,而此违法建筑则是由原安拖家属委员会(现肥东路社居委)代原安徽拖拉机厂同意建设的,十年前合肥市大拆违时,安拖东村居民建在自家院里的平房全部被拆除,只有张心豫与其夫高光忠所建的平房没有被拆,却在2015年安拖东村所谓棚户区改造中被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
就所谓张心豫与高静申请廉租房情况,她们强调原来张心豫是办理房屋补贴的,由于被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忽悠而申请了廉租房,为了申请廉租房听取了他人建议才自称是租住张心豫父亲的房子。此事应属上当受骗,而欺骗者目的就是为了所谓棚户区拆迁工作,此与城东派出所户籍警曾建议一位安拖东村居民将离婚妻子的户口转为集体户及公安局在安拖东村棚户区改造之前冻结户口许出不许进一样是为了安拖东村棚户区拆迁改造。
原国企安徽拖拉机厂尚有大量原职工商居住在上世纪五十年代的危房里,有的面积商不足八平方木,更有许多五六十岁的原职工没有享受住房福利与父母同住,甚至在外租房,合肥市政府所谓的拆迁政策及棚户区改造政策一如既往的无视这些原国企职工的住房权,而瑶海区政府对安拖东村的所谓棚户区拆迁是由瑶海区政法委一副书记负责,和平路街道办事处负责建设,一国企负责承建。
高静与其已经去世的母亲张心豫所居住的房子建设于张心豫父亲所享受的福利房,其院子中国尚无法律定性,政府通常做法是不承认居民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故合肥市大拆违期间将院中居民自建住房做为违法建筑拆除。而据居住在安拖和平村住户反映,在原住房院子中自己建房政府是不承认的,如果是原安拖所建设分给职工居住的政府就承认。
而张心豫于1999年在其父住房院子中建设的两间半住房(砖混结构,高静父亲及母亲出资,政府所谓临时建筑)是其一家三口安身立命之所,高静父亲于2009年因病去世,则由张心豫、高静母女二人居住。如今,瑶海区政府依据《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合政【2015】29号)及相关政策认定房屋为非法建筑,并且于2015年由瑶海区市容局和平路中队(就在和平路街道办事处)下达了所谓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责令改正通知书》,那么就在张心豫房屋对面楼的合肥市公安局退休干部张姓处长(文革期间曾任派出所所长)早已在合肥市公安局获得住房其梁姓妻子(退休后长期担任安拖家属委员会主任)做为安拖职工分配的福利房一套又巧取豪夺占去一大间面南陵路的平房(大拆违时因已经办理房产证未被拆违)又为何不退出呢?众所周知,一户只能享受一套福利房(同一栋楼就有原安拖的一位科长调其他单位任职又分到福利房后被强行返还安拖住房),而张梁夫妻二人因为张是合肥市公安局干部身份就能享受特权?其实安拖东村又岂有此一家警察身份的,至少还有一两户,相信更有其他有权力的人家亦是多占住房的。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和瑶海区政府依法索回住房了吗?
张心豫是残疾人,其父亲是转业老兵,无权无势,不能像那位公安局干部妻子一样多占一套房留给张心豫和高静居住,可能还庆幸自己不像许多原安拖工人居住在不足八平方米的房子里。而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在前几年附近拆迁时,面对当年国企为一残疾人自谋职业建的一小间住房时又是如何处理的呢?不是解决的令该残疾人满意吗?张心豫不是残疾人吗?为什么不能处理的同样令人满意?!
和平路街道办事处在为自己强行将张心豫暴力送廉租房居住称获得张心豫父亲张文会同意,称张文会是张心豫的监护人。这是故意巧言辩护,张心豫结婚后作为无民事能力的残疾人,其监护权从结婚时就已经转移给其丈夫,其夫去世后应首先转移给其成年子女。2015年3月时张心豫女儿高静已经26岁了,应是张心豫的监护人,监护权怎么可能由已经有80高龄张文会承担?
安拖东村是所谓棚户区改造,棚户区者,顾名思义是无房者在无权占有的地皮上建设的临时居住房,而安拖东村是原国企安徽拖拉机厂的宿舍区,在此居住的大多数是原安拖职工及其子女,他们无权在此居住吗?且既然是棚户区改造,那么张心豫的房子就应该被承认,就应该获得拆迁安置。
张心豫与高静住房权的不获承认,她们在维权中,丁玉梅母亲被政府保安暴力推倒骨折及死于合肥市政府大门外,丁玉梅大姐为此郁郁而终……这一系列的悲剧只能令人感受到这世界是个悲惨世界。
中国是所谓的社会主义国家,城市土地是国有性质,原安徽拖拉机厂是国有企业,破产时宿舍区土地交给政府,不能如许多企业一样可以自建房解决职工住房权问题,那么政府应该履行什么样的义务呢?从安拖东村所谓棚户区改造可以得出,政府只为利益,不对原国企职工承担义务。
张心豫高静住房权及相关事件,只能证明一点没有民主法治的国家就没有法律,就没有人权,这块国土上的人权悲剧无时无刻的在发生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