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4日星期五

顾旭诉如东县政府征收补偿案,王娟等五人申请追加原告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823日,江苏省如东县刘锦红、刘晓明、王娟、刘晓林和顾正兰等通过邮寄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追加原告申请书》。该申请书称“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掘港镇光明路30号,因申请人系该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依法申请追加申请人为本案原告,共同参加诉讼。请准予。”

201821日,如东县人民政府作出了东政征补字【2018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载明被征收人为顾旭(83岁),并决定对其位于坐落于掘港镇光明路30号的房屋予以征收,给予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至爱民花苑28503室。

顾旭不服,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如东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南通中院于2018731日予以受理。

顾旭认为,被征收房屋系共有财产,如东县政府没有征求其他共有人的意见,其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应当撤销。况且,本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以2017310日作出的《房屋征收评估分户报告》为依据的。在房地产价日新月异的情况下,用一年前的评估结论,作为目前补偿的依据,时过境迁,显然是不合理的。至于安置房更是乏善可陈。被安置的房屋不但地段差且无电梯,一个83岁的老人每日进出要爬五层楼,何如吃得消?如东县政府将83岁的老人安置在无电梯的五层楼上,于心何忍?

如东县政府的答辩自以为聪明,称:如果认为货币补偿不合理,可以选择安置房;如果认为安置房不理想,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但是货币补偿和安置房皆不合理呢?如东县政府的安置补偿决定违背了“安置补偿不得降低生活水平和居住水平”的原则。

顾旭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刘锦红等五人系顾旭的家属,也是被征房屋的共有人,也应当是被征收人,故与本案的房屋征收有重大的利害关系,故向南通中院申请追加原告,共同参加诉讼。刘锦红等五人认为,如东县人民政府蓄意遗漏了被征收人,侵害了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其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依法应当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