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8月27日,本网获悉:江苏省南京市维权人詹红梅,因经营用房屋遭秦淮区政府违法委托壹城集团掠夺性“征收”,及秦淮区“人民”法院枉法先予强拆,诉至南京市中院与江苏省高院又屡遭枉法裁判,于2018年8月20日到北京信访,在同年8月23日回南京时,遭户籍地建邺区公安分局以“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拘留7天。
如果说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在观门口危旧房改造项目征收中,委托房地产公司的壹城集团实施征收,属于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严厉禁止的行为,目的是通过“白手套”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话,那么,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区分局在詹红梅依法逐级进京信访时,对其拦截拘留的行为,就属于典型的“黑手套”替不法政府保驾护航的行为。
2005年,曹晓宁、詹红梅夫妇俩购买了南京市秦淮区(原白下区)观门口120号02幢102号房屋,办理了“南京馨之怡汽车用品经营部”的工商税务登记,从事汽车用品的经营与服务。2014年10月8日,南京市秦淮区政府以“危旧房改造”为名,作出宁秦府征字(2014)3号房屋征收决定,对詹红梅房屋地块实施征收。该征收决定范围内共计涉及582户居民。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作为征收人的秦淮区人民政府未按《国务院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确定对外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而是违法将区政府自己的内设机构征收办公室,作为了本次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继而再由征收办公室非法委托房地产公司壹城集团旗下的庆盛房屋拆迁公司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导致了以赢利为目的的南京庆盛房屋拆迁公司在“征收”过程中,以各种非法手段对征收范围内居民实施不到市场价格的一半超低价逼迁,而且还以经济适用房强迫给予被征收人进行产权置换,造成民怨四起,至今仍有多户居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对曹晓宁、詹红梅夫妇俩的“住改营”房屋,秦淮区人民政府更是拒绝以《南京市房屋征收补偿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给予合理补偿。
由于2001年出台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条例》(305号文)在实施过程中,诱发官商勾结,不仅严重压缩了被拆迁人的利益,而且引起大量的黑拆、血拆事件的发生!为此,国务院于2011年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590号文)。从法律关系上讲,《城市房屋拆迁条例》是由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以行政许可建设单位(主要是开发商)实施房屋拆迁的行为,在法律上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是以政府作为征收主体,对涉及公共利益项目建设范围内居民房屋实施征收的行为,法律上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法律关系替代民事法律关系,虽然有违自由市场经济规则,但立法本意是,在社会主义制度的特定环境下,要阻止黑拆、血拆等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及明确以“不低于市场价格”的补偿,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然而,作为原中华民国的首都,现人民共和国江苏省的省会南京,居然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施行多年后,仍然拒绝执行该国务院的专门法规,继续沿用已经被废止的305号文,由庆盛房屋拆迁公司肆无忌惮地对被征收人实施断水断电等不法手段,逼签不平等协议。另一方面,秦淮区人民政府在没有房屋征收部门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报请”的情况下,对曹晓宁、詹红梅夫妇俩的房屋作出第6号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曹晓宁、詹红梅不服第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秦淮区人民政府就向秦淮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拆了曹、詹夫妇俩用于经营的房屋。
曹晓宁、詹红梅夫妇俩就秦淮区政府违法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为,向南京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料南京市中级法院完全罔顾事实,为维护“白手套”及官员的不法利益,作出枉法裁判。上诉到江苏省高级法院后,曹晓宁、詹红梅夫妇俩委托了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为代理人,并按照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由所在地社区开出诉讼代理人推荐书,但在2018年6月5日的庭审中,江苏省高院蛮横无理地剥夺了曹晓宁、詹红梅夫妇与张建平之间的委托与受委托权利,案件审理至今一直以“调解”为由不作判决。
詹红梅这一次进京信访,主要是到住建部反映南京市秦淮区政府的违法征收问题,同时就江苏省高院违法剥夺委托代理人权利的复议,到最高法院追案,并没有维腐“黑手套”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称的到中南海周边非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