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村民委员会成员能否提出辞职?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职的,应当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一个月内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表决同意辞职人的辞职要求后,应以公告形式公布,并说明辞职原因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结果。
57.村民委员成员出现缺额时如何进行补选?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在二个月内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具体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补选工作由村民委员会主持。候选人由村民代表会议提出,人数可以多于或者等于应补选名额。补选时,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参加投票,补选有效;候选人或者另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经补选,仍出现缺额的,另行补选。
十四、工作移交
58.新老村委会工作移交的时限是多久?
答:上一届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立即移交村民委员会印章,并于十日内向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移交工作。上一届村民委员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移交,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级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并组织移交。
59.新老村委会工作移交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的主要内容有:印章、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设施、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
60.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谁保管?
答:村民委员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印章由乡级人民政府暂时代管。乡级人民政府应在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印章移交给选举后的村民委员会。
(欢迎提问,百答不厌。咨询电话和微信号189 7219 8964,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