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编辑)
一、选举日确定
1. 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日如何确定?
答:村民委员会选举日由县(市、区)、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指导组确定。在实际运用中,县(市、区)确定全县(市、区)的选举日起止时间;各村具体选举日,一般由乡(镇)选举指导组确定,报县(市、区)选举指导组同意后实施。
2.确定选举日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一是预先确定的原则。选举日必须在选民登记日前确定,不能在选举工作展开后再行确定。二是不准随意更改的原则。选举日一经确定,就具有法律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选举日。三是实事求是的原则。鉴于村民委员会选举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县(市、区)、乡(镇)在确定选举日时,要从实际出发,在全县(市、区)或全乡(镇)范围内,提倡规定同一个选举日,但也可规定若干个选举日。
3.选举日变更有哪些程序?
答:因某种原因选举工作中断,无法按原定选举日组织选举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向乡级选举指导组申请,递交《变更和重新确定选举日申请报告》,说明变更原因和重新确定的选举日具体时间。乡级选举指导组调查核实后及时向县级选举指导组报告,由县级选举指导组作出书面批复。因自然灾害或突发性事件中断选举又不能事先报告的,事后应尽快报告。县(市、区)、乡(镇)指导组应在情况恢复正常后,重新确定选举日,责令村民选举委员会继续组织选举。
二、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4.村民选举委员会如何产生?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方式有三种:一是由村民会议推选产生;二是由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三是由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具体方式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五至七人组成,主任在成员中推选产生。
5.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变更后如何补缺?
答:因自动辞职、要求辞职、职务自行终止造成村民选举委员会出缺的,补缺方式有两种,既可以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具体采取的方式,应在选举前由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如果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应在成员递补后,召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会议,重新推选主任并以公告形式公布。
6.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的期限是多久?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行使职责至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并主持完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时止。
7.村民选举委员会不履行职责怎么办?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全体辞职或者拒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的产生方式推选产生新的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部分成员辞职或者拒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出缺的,补缺方式有两种,即可按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具体采取的方式,应在选举前由村民代表会议确定。
8.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是否可以成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
答: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三、选民登记
9.哪些人可以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精神,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选村民名单:(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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