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9月22日,南通维权人士张亮收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602民初1960号民事裁定书。该院以“本院作出(2018)苏060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驳回原告张亮诉讼请求,后张亮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该案现正在二审过程中,原告本次起诉的诉讼请求与前一次诉讼的诉讼请求有包容关原告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早在2003年6月30日,张亮与南通海事局签订了《聘用临时工协约书》,该协约书载明“协约期满,甲方(南通海事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与乙方(张亮)续签协约,协约期内甲乙双方如需终止协约,应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虽然约定聘用期为2003年6月30日至2003年12月31日,实际上张亮一直在南通海事局工作达15年之久,期间未再签订劳动合同。张亮曾多次获得该局颁发的“优秀合同制职工”等荣誉证书,应当享有同工同酬的待遇,并有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南通海事局对张亮的合理予以拒绝。最近,南通海事局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拒绝为张亮安排工作岗位,南通海事局在未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停止张亮的工作是违法的。张亮坚守岗位,南通海事局以扰乱工作秩序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企图剥夺张亮的劳动权利。
为此,张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张亮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张亮认为,本案不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形。
首先,本案与(2018)苏0602民初259号案件发生的时间、内容等不同,即事实与理由不同。故不符合重复起诉的要件。
其次,(2018)苏0602民初259号案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本案不予受理的依据。
再次,张亮多次获得南通海事局颁发的《优秀职工奖状》,当然系南通海事局单位职工,存在劳动关系。而崇川区法院竟然“认定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实属荒唐可笑。张亮在南通工作长海事局工作达十五年之久,居然被崇川区法院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与理不通,于法无据。
张亮将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请二审纠正原审错误,依法撤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8)苏0602民初1960号民事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