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7日星期四

南通中院对抗省高院裁定,三年后又作出了类似处理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925日,江苏南通市崇川区文峰街道红星村五组孙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诉讼状,请求:1、依法撤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6行初146号行政裁定,并对该案依法开庭审理;2、依法改判确认崇政搬字【201223号《南通市崇川区政府关于对长江中路北侧科德宝周边地块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协议搬迁的决议》和《协议搬迁安置方案》违法。

早在2012524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以“实施长江中路北侧科德宝周边地块项目建设需要”为由,发布了崇政搬字【201223号《南通市崇川区政府关于对长江中路北侧科德宝周边地块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协议搬迁的决议》(以下简称《搬迁决议》)。孙平的房屋在该《搬迁决议》规定的范围内。

此后,当地政府设立的房屋征收指挥部和相关工作组对孙平进行逼迁。孙平的房屋门窗被砸、人被打伤。孙平进行反抗,却被刑事拘留十五天,还被提起公诉,法院以“防卫过当”为由,对孙平判决缓刑。

201456日,孙平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上诉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崇政搬字【201223号《协议搬迁决议》和《协议搬迁安置方案》。

20141218日,南通中院以“该搬迁决议对孙平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为由,作出(2014)通中行诉初字第00076号行政裁定:不予受理。

孙平不服,提起上诉。20157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被诉《协议搬迁决议》、《协议搬迁方案》已实际执行并转化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故孙平提起本案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以《协议搬迁决议》、《协议搬迁方案》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裁定不予受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孙平关于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上诉理由成立”为由,作出(2015)苏行诉终字第00206号终审裁定:1、撤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行诉初字第00076号行政裁定。2、本案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奇怪的是,江苏省高院于201577日作出“由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裁定,但南通中院拖到2018830日才开庭,即拖了三年多才开庭,却没有向当事人说明任何理由,强行开庭,草草收场,并于2018914日作出了(2018)苏06行初146号行政裁定:“驳回孙平起诉”。其理由是:“原告孙平和《协议搬迁决议》、《协议搬迁方案》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其对23号《协议搬迁决议》、《协议搬迁方案》不服,依法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先前,南通中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与最近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其理由是类似的,只是换汤不换药而已。

南通中院上述裁定,明显与江苏省高院的终审裁定相抵触。省高院终审裁定认为“被诉《协议搬迁决议》、《协议搬迁方案》已实际执行并转化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孙平)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即本案与孙平有利害关系;而南通中院的裁定却一口咬定“孙平和《协议搬迁决议》、《协议搬迁方案》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

值得一提的是,2011121日后,全国所有的拆迁法规、规章全部作废了,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条例所代替,房屋征收程序比拆迁程序要复杂。南通市崇川区政府为了既能继续圈地,又能规避法律,灵机一动就时常在其辖区内发布《协议搬迁决议》,实施逼迁。受害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往往以“协议搬迁没有强制性”为由,裁定不予立案。其实,《协议搬迁决议》规定了搬迁范围、搬迁期限、安置地点、补偿标准,还成立了有关指挥部和工作组来实施此决议。这显然对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而南通当地法院一口咬定对被搬迁人没有利害关系,纵容了南通崇川区政府利用协议搬迁决议实施逼迁的违法行为,导致该地区暴力逼迁愈演愈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