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名叫孔繁娇,出生于陕西省汉中市留坝县玉皇庙乡石门村三組,是农民。2005年12月,我与宝鸡秦川机床厂工人王斌依法登记结婚。当时国家对农村户口迁为城市户口限制较严,我结婚以后,于2006年4月10日就将我的户口落在了王斌父母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也是王斌的出生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姜城堡村二组。
按法律规定和姜城堡村第二组的惯例,我应该与同村村民一样享受本组村民同等的政治和经济等权益。然而,当时身为二组组长的茹宝恩不给我《选民证》,剥夺了我选举的权利,至今不给我分配组集体的任何收益,剥夺了我的经济权利。
当时组长茹宝恩提出的理由是我落户到姜城堡村二组,“没有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办理户口的程序存有瑕疵”。这个说法没有依据。在我结婚落户到姜城堡村二组之前,与姜城堡村二组男子结婚,户口落到姜城堡村二组的女子至少有15个,从没听说过需要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根本就没这个规定。况且我落户到姜城堡村二组,有村主任签字、神农镇政府出具的证明,在清姜派出所办的手续,我原籍汉中市留坝县玉皇庙乡石门村三組收回了我的承包地和山林。
我的选举权是在我和我婆婆找神农镇政府、渭滨区政府反映了多次,才在2010年给我归还的。我在姜城堡村二组的收益分配权,至今被剥夺。我与王斌结婚13年了,孩子11岁了,事实也证明是正常合法的婚姻,没有任何欺诈等其它不良企图,姜城堡村二组为什么剥夺我享有组集体分配的权利?我在姜城堡二组有选举权,没有收益分配权,这能说得过去吗?
我的遭遇,可能与我公公王章财的为人处事有关,他耿直正派,不会给村组干部请客送礼,还曾带头要求组长公开村务,得罪了这些人。
2007年3月,我将姜城堡村二组起诉到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渭滨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将户口从原籍迁入姜城堡村二组,未经姜城堡村二组村民或户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故不能成为二组村民,也无权参加二组年终收益分配,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提出抗诉,宝鸡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渭滨区法院的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不足,支持我的抗诉。渭滨区法院再审,认为姜城堡村二组提出的安置户口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属于陕西省的地方性法规,该法规生效日期是2007年1月1日,而我迁入户口的日期是2006年4月10日,是在陕西省有关法规生效之前,因此不适用于本案。渭滨区法院还认为,姜城堡村二组提出我在迁移户口中,手续上有瑕疵。公民的户口管理登记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法律关系,应由行政法律调整,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渭滨区人民法院再审虽然做出了这两条认定,但还是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渭滨区法院再审维持一审判决,这是与该法院作出上述两项认定相矛盾的。既然我落户到姜城堡村二组时,陕西省的有关法规还没有生效,为什么还要提出安置户口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呢?为什么还要维持一审的判决呢?这其中的隐秘之情人们可能永远不会知道,但已经显露出来的事实,可以揭示部分答案。我起诉的这个案子,在渭滨区法院共开庭四次,姜城堡村二组年终分配公布:为此案出了9次招待费,共3371元,还有律师费5581元,两项共9595元。姜城堡村二组还花钱召集人到开庭现场,无论是本组村民还是退休干部、职工等,凡是到场的,每人每次发50元,还有汽车接送。
我不服渭滨区法院一审、再审的判决,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宝鸡市中院维持原判。我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陕西高院驳回我的再审申请。2010年10月,我向北京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最高人民法院:
一、依法撤销陕西高院的民事裁定;
二、依法确认我入户姜城堡村二组的合法性;
三、判令姜城堡村二组补发我自2006年来的被克扣的年终收益分配款。
最高人民法院接待窗口人员接受了我的《申诉书》,八年了,再就没有任何回音。我婆婆带着我的《委托书》,到北京去了11次,最高法接待人员只是说“知道了,你三个月以后再来”,案子立案没有?办理得怎们样?一概没有说明。2016年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在西安设立了第六巡回法庭,三年了,我们到西安第六巡回法庭少说有十次,第六巡回法庭也是这样对待、答复我们。
我们一家真不知道,这天底下我们再该到哪里去求告?哪里能给我们公正?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姜城堡村二组村民 孔繁娇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