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11月25日,南通张亮连夜乘火车,次日赶到北京,马不停蹄地到国家信访局上访;27日又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上访,要求责令南通海事局给予同工同酬、年薪假、节假日加班费等劳动待遇。
早在2003年6月30日,张亮与南通海事局签订了《聘用临时工协约书》,该协约书中约定“协约期满,甲方(南通海事局)根据工作需要,可与乙方(张亮)续鉴协约。协约期内甲乙双方如需终止协约,须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虽然约定:聘用时间从2003年6月30日至2003年12月31日止共6个月。但张亮一直在该海事局处工作达15年之久,从未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即,2003年6月30日起,张亮与南通海事局建立了劳动关系。并获得该局颁发的 “优秀合同制职工”等荣誉证书。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张亮有权要求该局同工同酬、年薪假等劳动待遇,但该局一概予以拒绝。
南通海事局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南通海事局”,可见其级别之高,但其所作所为很不光彩,肆无忌惮地剥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张亮在南通海事局工作达15年,但该局仍然称张亮只是劳务公司的派遣来的临时工,与张亮没有劳动关系。但该局的说法,于理不通,于法无据。
南通海事局多次向张亮颁发优秀职工等荣誉证书、慰问信,并向张亮颁发一等大管轮(船员)等级职务证件,足以证明张亮系南通海事局职工,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但张亮获取了等级职务证书,故不属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故不存在劳务派遣的问题。
南通海事局之所以绕来绕去要将张亮列为劳务派遣工,其目的要剥夺张亮应当享受同工同酬、年薪假,节假日加班费等劳动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