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8年11月18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刘铁生夫妇送达了(2018)豫行终2428号行政判决书,载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一败再败已成定局。下一步,涧西区政府对非法强拆行为将面临国家赔偿,其主要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刘会芳和刘铁生系夫妻。他们的房屋位于涧西区浅井头南新区9排12号(原工农乡浅井头村),占地100.3平方米,建筑面积达645平方米,并持有原郊区人民政府1991年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17年9月27日,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在刘会芳、刘铁生的房屋墙上张贴《告知书》,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到浅井头村改造指挥部工作组洽谈你位于浅井头南6新街05-12-676号宅基地的征迁事宜。否则,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将该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折除,一切后果由你承担”。
2017年10月10日,该指挥部组织了百十人,趁刘会芳刘铁生不在家,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下,将该房屋拆除。
刘铁生夫妇向洛阳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强拆刘会芳、刘铁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起诉状指出,该指挥部贴出《告知书》后,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拆了刘会芳、刘铁生的房屋,应当确认其行为违法。该指挥部系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设立,其越权行为应当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承担法律责任。
庭审中,涧西区政府辩称,涧西区政府没有参与强拆,故不是适格的被告。
2018年6月13日,洛阳中院作出作出了(2017)豫03行初292号行政判决:“确认洛阳市润西区人民政府拆除刘会芳、刘铁生家房屋的行为违法”。其主要理由是,刘会芳、刘铁生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在刘会芳、刘铁生房屋墙外张贴告知书,要求刘会芳、刘铁生去该指挥部洽谈征迁事宜否则将对刘会芳、刘铁生房屋进行拆除,之后刘会芳、刘铁生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应该推定是该指挥部实施了对刘会芳,刘铁生房屋的强制拆除行为。该强制拆除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被确认违法。洛阳市涧西区浅井头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应当是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其实施行政行为的后果依法应由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承担。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不服洛阳中院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再次强调区政府没有拆刘铁生、刘会芳的房屋,故区政府不是适格的被告。一审推定区政府强拆,于法无据。
河南省高院作出驳回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上诉的终审判决。在整个强拆房屋的过程中,没有公证处到现场进行公证,导致物品的损失无法举证,涧西区政府面临举证不能的尴尬局面,依法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包括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