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8年12月12日,本网获悉: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失地农民卓友桂提起的诉镇政府拒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诉讼材料,从2018年9月7日辗转于福清市法院、福州市鼓楼区法院、福州市中级法院已超过三个月,因这三个法院均不立不裁,甚至无端以退回来推诿,卓友桂被迫于人权日向福建省高院院长吴偕林邮寄起诉材料。今天,快递信息提示卓友桂,福建省高院已经签收诉讼材料。
福清法浣是9月7号,鼓楼是9月14号,福州中院是11月17号。
2018年9月13日上午,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失地农民卓友桂接到邮政快递电话,称福清市“人民”法院拒收行政起诉材料,要求卓友贵到邮局取回。当卓友贵取出被拒收的行政起诉材料时,发现油封已经被拆开的痕迹,邮政称是法院所为。
卓友桂是在2018年9月7日邮寄的行政起诉材料,在邮政快递面单上就寄件人、收件人、邮寄的品名等信息填写的非常清晰,对于法院为何拒收,而且是拆封后拒收,又没有附拒收的书面说明等情况,卓友贵于9月14日赶到福清市法院询问,得到立案庭窗口人员的答复是:我们拆开检查了,是行政起诉镜洋镇政府拒不履行处理征地补偿法定职责的材料,福建省福州市规定行政诉讼统一由福州市鼓楼区法院受理,所以拒收了。
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卓友贵不明白既然福清市法院接收了邮寄并拆开了,为什么不向原告作出书面告知,却在一周后以拒收来让邮政快递退回行政起诉材料,让当事人在法院、邮政之间来回跑,这就是“司法为民”的的态度?无奈,卓友桂只能将诉讼材料邮寄到福州市鼓楼区法院,但该行政诉讼的专门法院也不立不裁,并很快将起诉材料退回了卓友桂。
面对两个地方法院的不立不裁,卓友桂根据2015年修订并施行的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福州市中级法院邮寄了起诉材料,但福州市中级法院同样于11月8日将起诉材料退回当事人卓友桂。
福建省福州市两级法院连程序都不能遵守,卓友桂深知指望他们司法公正等于是与虎谋皮,才无奈向今年从大都市上海调过来当高院院长的吴偕林。吴偕林院长今天收到了失地农民的行政起诉材料,但又会作怎样的处理呢?
附《行政起诉书》
原告:卓友桂,男,公民身份证350127196410177275,住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浮山村草铺墩28号。联系电话:13599379753。
被告: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政府。法定代表人:陈焘,镇长。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境信访复字[2017]3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二、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对申请人反映的征地补偿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福建省福清市镜洋镇浮山村第六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西山文武学校征用我村200亩耕地补偿款去向问题、及原告本人的作为被征地农民养老补偿金问题,于2017年1月7日到福建省政府反映,省“两会”接待组认为原告反映的情况属于由福清市镜洋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职处理,告知原告向镜洋镇人民政府提出,并将原告反映的情况转到福清市。2017年3月17日,被告镜洋镇人民政府作出境信访复字[2017]3号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申请人认为该答复意见存在以下错误:
一、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原告提起的、与原告权利义务有直接影响的事项作出处理,福建省“两会”接待组也确认被告属于具体职能部门,被告以信访形式给予答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
》的规定,该信访答复行为违法,告知的复核救济途径亦违法;
二、被告在其作出的境信访复字[2017]3号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中称,其已经将征地补偿款“差额”部分汇到被征地所在村,但没有证据佐证;
三、被告在其作出的境信访复字[2017]3号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书中称,在征地补偿安置文件实施时,原告尚未满50岁,不符合办理失地农民补助金条件,现你已满50岁,我镇经营部门已积极帮你向有关部门申请。原告认为该理由非常荒唐,且不说原告在2014年就满50周岁,至今被告未办理,而且原告的父母亲在2000年征地后,被告均没有为两位老人办理失地农民补助金。
综上,原告就被告拒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诉来你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原告:卓友贵
2018年9月 7日
附: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2、福建省“两会”来访事项告知单;
3、境信访复字[2017]3号信访事项答复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