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员姚立法报道)今天(2019年元月21日)上午9点多钟,来自甘肃省庆阳市所辖的合水、庆城、宁县和环县等各区县被辞退的民办和代课教师160多人,在摄氏零下10度寒冷的天气、集体到市信访局上访维权。
上访老师们到齐后,向信访局递交了诉求书。今天,到庆阳市上访的人不少,老师们排队号数为第42号。
接谈时间从11点30分开始,参加接谈的教师维权代表有5人,代表官方接谈的有市教育局一位副局长等3人。
老师们的诉求有五条,一是老师们的身份问题。二是一次性经济补偿问题。三是养老保障问题。四是年满60周岁8(元)X教龄生活补贴问题。五是上访人员人身安全自由问题。
一位参加了接谈的教师维权代表告诉维权网信息员:接谈领导态度较好,但是没有打算解决我们问题的诚意。最后,决定将我们的问题转到各区县政府要求各区县解决。接谈领导再三周璇无果后,答应30日内给答复。
这位参加了接谈的维权老师代表在庆阳教师微信维权群里发出短信说:各位老师们,我们的诉求一时三刻不会有啥结果,但我们维权的脚步是不能停止的,要让他们知道,问题不解决,我们是不会放弃的。年关将至,大家调整心态,高高兴兴过年,来年继续随时关注事情的进展和结果。到时候顺藤摸瓜,直接拿着答复去省督查委员会申诉,继续维权。只要我们不放弃,坚信我们的维权会成功的。
附件: 诉 求 书
中共庆阳市委、市政府各位领导:
你们好!
我们是庆城县全体民办代课教师,也即被市、县先后辞退了的民办教师,现又叫“临时代课教师”。
十多年来我们为讨回公道,要回政府所欠的待遇历经千辛万苦,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30年前在国家贫困教育资源青黄不接的历史时期,我们为庆阳市地方农村基础教育事业无私奉献出了自己的青春年华,我们曾在教育战线上的成绩与贡献不言而喻。大多数是85至97年间参加工作的,也有少数84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我们中绝大多数人其资格能力均符合《教师法》的相关规定,专业技术合格,很多人都是通过培训获得大、中专毕业证。或小学教师资格证,县教育局发放了任用证,被当时称为合格教师。还有不少人获得过县级以上或县级教育部门颁发的荣誉奖励。这些有效证件足以说明和证明我们曾是合格的民办代课教师。按照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本应转为公办教师,不但没有转,反而从2002年开始逐年予以无情地被辞退,其说白了就是“一刀切"。辞退之时,没有履行辞退手续,没有与个人签订辞退协议,所谓的辞退金还是回来数年后才给的微不足道的一点点?从辞退之日起没有分文的生活补助费。冠冕堂皇的用农村养老保险来顶替民办教师应办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还说什么“应保尽保”践踏国家低保政策。
市委、市政府,这次我们再次上访,原因是省复核委员会2018年10月21日撒销了市复查结果后,市复查委员会作废了市教育局的答复意见,并且委托市教育局让市教育局重新答复,此函指出:让市局对民办代课教师问题“要妥善化解矛盾"。可时至今天既没妥善化解,又没重新答复,毫无动静。因此,今天我们全体被辞民代教师强烈要求市委,政府应当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尊重历史,尊重实际,实事求是对我们问题认真考虑,给我们一个合理的答复!
一,关于我们的身份置换问题:
我们当时是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考试吸收的民办代课教师,为什么教育部门不断把我们身份变更成“临时代课教师","临时代课人员"。这不是"指鹿为马”吗?国办发[1997]32号文件明确指出:“坚决关住新增民办教师的口子,任何地区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新增民办教师"。至于甘计劳[1992]1120号“民转公“文件精神,转正对象的时间界定是"84年底前在册,教龄满15年的现任民办教师。"并不是说84年底以后招收的就不是民办教师。因此,我们是国家规定在编的民办教师不庸置疑。从各种文件中看,97年以前在校任教的老师都可以认为是民办教师。教人[1992]41号文件指出,“对于考核合格的民办教师,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给《民办教师任用证书》,而我县确发的是《临时代课教师任用证》,歪曲事实,颠倒黑白,篡改我们身份,用意何在?至于我们身份问题有据可查,国家文件就是证据!
二,违背法规,不合理辞退
教人[1992]41号文件指出;"坚决清退未经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乡村自行录用的所谓“计划外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国发[20O1]21号《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辞退不能履行教师职责的教师”,“精简压缩中小学非教学人员",“清理各类在编不在岗人员。"而我们符合《教师法》的相关规定,在岗尽职尽责,忠于职守,既在岗又在编,是合格的民办教师。为什么被辞退呢?据说全县有近千名教师,难道均不合格?既然不合格能在教育战线工作十几年,甚至二,三十年?为什么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断章取义,投机取巧,断送了我们的一生?因此,不合法规的辞退,是左倾表现,非法辞退。
三,一次性补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未鉴定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教人[2011]8号文件指出:要妥善做好辞退补偿,要参照《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等精神,参照本人实际的代课时间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的最低补助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社会成员最低生活费用,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从以上这些国家法律文件可知,我们的一次性补偿能是当时月工资的50%乘以教龄吗?教育行政部门把我们价廉的劳动力从年轻用到年老,十几年,二十几年的辛勤耕耘到头来竟然用一两千元的补助费打发了,这合法合规吗?
四,关于我们的社会保障问题
县局答复中:“把我们均己纳入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系列",农村养老保险是农民自己行为,而且我们每年自己缴纳,这与政府解决我们的问题有何关系?教育部门属于事业单位,那么我们就是事业单位职工,(民办、公办)因此,我们要求按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解决我们的社保问题是合情合理的。这是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宪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养老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劳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1>1>退休,<2>2>患病,<3>3>因工伤残或患职业病,<4>4>失业,<5>5>生育。教人[1992]41号文件指出;建立民办教师保险福利基金,改进民办教师离岗退养办法,使年老,病,残民办教师的生活得到保障。对离岗退养的民办教师可参照公办教师退休的有关规定执行。教人[2011]8号文件是指;解决被辞退代课教师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的举措,要按照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方向,充分考虑代课教师的实际贡献,根据不同情况,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国教督办函[2016]42号《关于开展落实中小学教师待遇保障政策自查工作的通知》中指出:妥善解决原民办,代课教师问题,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情况,"十三五"期间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规定了时间表规划了路线图。以上法律法规是解决我们的社会保障问题的法律依据,合情合理。为什么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实事求是,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认真考虑,而要避重就轻呢?特别是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答复更令我们失望!
五,合理的诉求标准
可参考全国如广东,青海,内蒙,辽宁,广西,山东,北京等省市的部分市县的解决方案,解决我们的问题!这些开放省市和沿海地区被我们更优越?
(1)、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保险法》、《教师法》
、《国家赔偿法》等关法律法规,政府应给民办教师分层次补缴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2)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国办〖1997〗32号、教人〖1992〗41号、教人〖2016〗42号督办函、甘教厅〖2018〗6号督办函给我们一次性合理补偿。 即我县2009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也就是2009年我县公派教师的月平均工资×离岗教师的教龄。
(3)根据国办〖1986〗189文件和〖1997〗32号文件精神,对我县在86年前至97年之间的辞退了民办教师,取得大中专学历,有县局发放的任用证,获得县级以上荣誉证书且教龄在15年以上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下被考核录用;
(4)对长期在教育教学中担任校长,教导主任职务的且教龄在15年以上的辞退民办教师优先考核录用;
(5)对97年以后在校任教的辞退教师分层次考试录用、转岗、辞退金补偿、纳入社保体系等办法解决!
(6)环县当时辞退金是300×教龄;我县答复是65×教龄,补偿兄弟县的差距;
(7)我县是庆阳市当年的试点县,“一刀切”被断送了我们一生的前途,根据国发〖1991〗20号、教人〖1992〗41号、教人〖1992〗18号、国发〖1997〗32号、教人〖2001〗8号文件,被辞职的民办教师全部视同在职不在岗;
(8)我县借税费改革对在2002年以“甩包袱”被强性辞退的民办教师,这部分人坚决视同在职不在岗;
(9)我县要重新完善辞退民办教师档案信息,合理的将遗漏了的辞退教师纳入档案册,将不合理的虚假的不真实的辞退教师清理出去,完善辞退民办教师档案的真实性和纯洁性,坚决杜绝不走访、不调查,不切实际的定论做法,不亏待做出贡献的老师,不庇护关系户,欺上瞒下?
以上诉求合情合理,望庆阳市信访局督查室及早督促市教育局尽快做出答复为盼!
庆城县全体辞退原民办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