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8日星期一

上海公民孙洪琴“进博会”期间被关黑监狱维权系列报道之四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127日,本网获悉:孙洪琴于前天125日冒着再次被上海当局打击报复迫害关黑监狱的遭遇,依法向中央最高权力机关:中纪委、公安部、最高检察院、国家监察委等部门投递《请求监督书》。

孙洪琴愤怒地责问:“在国际大都市的上海,担负着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充当着人民公仆与卫士、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追究刑事责任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的纪检监察委。面对一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群众身边的腐败黑恶势力犯罪行为。你们究竟是无能处理?是包庇?是共犯?为什么连一个最基本的应该有的是否立案的回复都不敢出具?如果我是报假案、是捏造事实、诬陷污蔑领导干部,那么应该追究我孙洪琴的法律责任。两方总有一方是属违法犯罪吧!你们为什么要对一个弱势群体中的小百姓耍无赖呢?”
   
附:孙洪琴寄给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请求监督书(监督立案或由检察院直接立案)》

请求人:孙洪琴、女、1954312日生、汉族、手机:15900775907
联系地址:上海市虬江路12263号楼1001室、邮编:200071

被监督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法人:潘子罕、职务:局长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415

请求监督事项

1、请求监督被监督人立案、或给予不立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请求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事实与理由

请求人于2018126日去管辖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报案,递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刑事控告状,警号033746接待警察告知:“被控告人是街道是我们的领导,我们不受理,你去我们的上级部门控告”于是控告人当日就将控告状用挂号信方式邮寄给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潘子罕局长收。根据[公通字(201532号《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及时审查办理。……,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

2018127日,被监督人签收了请求人邮寄的“刑事控告状”已超过3日和7日,但是请求人至今没有收到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被监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和《公安刑事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项:“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的规定。

对于被监督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请求人提请检察院依据《检察院刑诉规则(试行)》第五百五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监督。”的规定对被监督人进行监督于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检察院刑诉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一条“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的规定,请求人提请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于是请求人于20181217日;201917日分别向静安区检察院;上海市检察院提出监督和由检察院直接立案的请求,但是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回复。

因此特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述监督请求,或者监督下级检察院直接立案。期待着受理立案部门的回复向请求人获取全部证据。

附:刑事控告状、证据的排列与说明、证据1、证据7、证据9、证据10

致:最高人民检察院
   
               请求人:孙洪琴
               2019125

附:孙洪琴分别寄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请求监督书》

请求人:孙洪琴、女、1954312日生、汉族、手机:15900775907
联系地址:上海市虬江路12263号楼1001室、邮编:200071

被监督人: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法人:潘子罕局长
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415

请求监督事项

1、监督被监督人履行法定职责、依法立案或给予不立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请求监督下级纪检监察委履行法定职责或由中央纪检监察委依法受理调查

事实与理由

请求人于2018126日去管辖地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报案并递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拘禁刑事控告状,警号033746接待警察告知:“被控告人街道是我们的领导,我们不受理,你去我们的上级部门控告”于是控告人当日就将控告状和部分证据用挂号信方式邮寄给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潘子罕局长收。根据[公通字(201532号《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及时审查办理。……,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被监督人于2018127日签收了请求人邮寄的“刑事控告状”已超过3日和7日,请求人没有收到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通知书。

被监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和《公安刑事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项:“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的规定。

20181217日请求人用挂号信方式已向被监督人上级上海市公安局递交了“监督立案申请书”至今没有收到答复。同日请求人向静安区检察院提请监督立案或由检察院直接立案的请求,但是举报、控告、申诉立案接待检察官告知:我们检察院只对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或不立案的理由书面通知书进行监督,公安机关不肯出具通知书,不归我们管。你要告公安机关违法归监察委管辖。

于是请求人于20181225日请求静安区纪检监察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三项规定,对被监督人收到请求人的《刑事控告状》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对请求人提出的《刑事控告》予以立案调查。但是至今没有收到任何回复。求告无门的请求人只能向上海市纪检监察委提出请求、对被监督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督,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六条第二项:“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的规定对请求人的刑事控告予以立案调查。但是至今依然没有收到任何是否受理的通知,无奈请求人只能向中央纪检监察委提出上述请求。请求国家纪检监察委对请求人的刑事控告予以受理调查,期待着回复,等待国家纪检监察委向请求人获取全部证据。

附:刑事控告状、证据的排列与说明、证据1、证据7、证据9、证据10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请求人:孙洪琴
              2019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