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9年1月3 1日,南通市崇川区洪江村十组胡遂祥夫妇通过邮寄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上诉状,请求:1、依法撤销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691行初146号行政判决;2、责令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对非法占地行为予以查处。
胡遂祥承包了位于南通市崇川区洪江村十组的4分2厘土地。2018年4月11日,胡遂祥夫妇的房屋遭遇了强拆。2018年5月11日,南通市崇川区狼山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胡遂祥承包地所在地块用围墙圈了起来,企图逼农民离开耕地,非法占用。胡遂祥夫妇在房屋被强拆,又被赶出承包地的情况下,向南通市国土资源局举报,请求依法查处。
南通市国土资源局未依法查处违法侵占土地行为,而是向其派出机构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崇川区转交《举报线索转办单》。2018年6月12日,南通国土局崇川分局作出通崇国土告【2018]7号《告知书》,告知内容为:“反映的地块已拆迁,为加强环境管理,西侧疏港路国有建设用地上沿路基修建有围墙,东侧长江中路、南侧洪江路、北侧沟渠未建围墙,没有封闭圈占土地行为,不存在违法用地。”这使胡遂祥夫妇一头雾水。
胡遂祥夫妇于2018年6月19日向南通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南通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13日作出[2018】通行复第90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南通国土局的告知行为对胡遂祥夫妇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其行政复议申请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驳回胡遂祥夫妇的行政复议申请。
胡遂祥夫妇仍然不服,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1月27日,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向南通市崇川区洪江村十组胡遂祥夫妇送达(2018)苏0691行初146号行政判决书。该院以“在该地块未大面积种植农作物又堆积了较多垃圾的情况下,围墙的建设对该地块的环境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环境的改善也有利于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承包土地的农民应当作出让步”为由,驳回胡遂祥夫妇的起诉。
胡遂祥夫妇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苏0691行初146号行政判决;2、责令南通市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对非法占地行为予以查处。
胡遂祥夫妇认为:首先,该告知行为,应当以南通市国土资源局的名义作出,而不是以其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其次,建围墙的目的就是为了占地。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从原审的判词来看,建围墙好像是因为“该地块未大面积种植农作物又堆积了较多垃圾”,且“围墙的建设对该地块的环境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环境的改善也有利于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此判断似是而非。
胡遂祥夫妇指出,公共利益的前提是合法。建围墙没有合法依据,何来公共利益?即使“该地块未大面积种植农作物又堆积了较多垃圾”并非是建围墙的法定事由,且不符合情理。如果确实堆积了垃圾,应当清处垃圾或者处罚倒垃圾者,而不是建围墙。况且,所谓的垃圾,乃是强拆后留下的废墟。恰恰说明建此围墙是掩盖非法圈地,而不是原审认所谓“围墙的建设对该地块的环境管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环境的改善也有利于周边群众的生产,生活,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原审所谓“未大面积种植农作物”也作为建围墙的依据,可谓滑天下之大稽也。“未大面积种植农作物”的土地,依然是耕地。自古以来未闻建墙围耕地之怪事。原审之怪论,无非是掩盖建围墙以达到非法占地之目的。
春节临近,遭遇强拆又被驱赶出承包地的胡遂祥夫妇一筹莫展,希望南通中院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依法予以改判。
唐玉珍(胡遂祥之妻)手机:139 2161 7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