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2月28日,本网获悉:2019年2月27日下午4点20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宋会春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行政合同案。中原区政府委托的西流湖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迟到20分钟,且无提供负责人未出庭的《情况说明》。
2013年12月23日,郑州市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简称指挥部)与宋会春签订了动1-061号《折迁补偿安置协议》。指挥部系中原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其法律后果应由中原区政府承担。
上述行政合同签订后,宋会春的房屋被拆除。但签订合同已有五年之久,合同约定的就地回迁的安置房建设仅仅挖一个大坑,连地基还没有打。区政府为掩人耳目在建筑垃圾上覆盖了绿网,宋会春的回迁房还遥遥无期。宋会春怀疑中原区政府根本没有打算建造回迁房。于是,向市规划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018年6月8日,该局作出了《关于宋会春同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载明:“截止目前,尚未有建设单位到我局申请办理上述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本案的安置房建设未经有权部门的批准。该安置房遥遥无期,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宋会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院(简称郑铁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解除合同,并采取补救措施。
郑铁中院作出了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宋会春的诉讼请求”。宋会春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中,豫高院行政庭审判长李继红审问中原区政府:1、为什么五年不予安置?2、回迁房可以无限制延长吗?3、既然没有规定期限,是否有个合理的安置期限?4、区政府进行拆迁的背景是什么?
对此,中原区政府的代理人皆回答不知道,并请求当庭打电话向区政府核实。审判长李继红告知,正在开庭不予允许打电话核实,并明确指出:“区政府的代理人代表区政府,代理人说话要负责,代理人不知道就是区政府不知道。”
宋会春认为,中原区政府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不能建设安置房;不能建设安置房,就不能进行安置;不能进行安置,就不能达到合同的目的。故依据合法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本案合同应当解除。
宋会春还要求恢复原状。法官李继红问区政府代理人有没有恢复原状的可能?区政府代理人未回答。李法官又问该土地有没有出让?区政府代理人:“没有出让。”宋会春认为,既然没有出让,就可以恢复原状。
审判长李继红说:“我们该审的事实也基本审清了。从庭审情况看,区政府的两个代理人确实是对很多事情不清楚。你们回去向区长汇报一下,由区长或者是主管的副区长和我们直接联系。这个案件不仅对宋会春一个人有影响,还涉及很多人。给你们一周的时间,叫你们区长或者是主管副区长来我院,把相关的情况向法庭说明。有必要的话,我们重新组织开庭。”
一位旁听者说,既然区政府的两个代理人对很多事情不清楚,其到法庭来干什么?区政府委托街道办工作人员出庭的理由是该代理人对事情很清楚。但从区政府代理人的出庭表现来看,却是一问三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