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1日星期二

合肥市维权退休工人陈敬坤就住房权起诉市政府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荒唐理由裁定不予立案,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9610日上午920分许,合肥市维权退休工人陈敬坤就住房权起诉合肥市人民法院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皖01行初170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不予立案,裁决理由甚为荒唐,陈敬坤不服裁定,在合肥市工人维权人士周维林、裴莉陪同下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国企住房制度在计划经济下是实物分配,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改革住房制度为公积金制度,并经历国企职工下岗再就业及国企改制、破产,合肥市人民政府在主导改革中虽然依据上级政府的规定出台了《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文件,规定了相关住房补偿标准,但对国企(至少原安纺、安徽拖拉机厂、合肥市钢铁公司等)并未落实,而原国企住房分配并未体现平等原则,以权力分配住房,有权有势可以分配住房,甚至可以违反规定多占房,无权无势的普通工人难以获得住房,尤其是那些上世纪五十年代从上海支援合肥建设的工人家庭、从外地招收的工人家庭、退伍军人家庭及上山下乡工人家庭,住房迄今未获解决的太多,多居住于危房之中。裴莉原是合肥市华德电力变压器厂职工,其于1996年下岗再就业时工龄已经超出15年,在单位是双职工生育一子,没有分配住房,而当时企业就有与领导关系好的单职工就能分配住房;周维林是原安徽拖拉机厂工伤职工,1986年底工伤致残,19998月工伤退休,未享受住房福利,同厂的妹妹也未享受到住房福利,而同厂的公安妻子,在其丈夫从合肥市公安局享受到住房福利,却能违反一户只能享受一套住房福利的规定在安徽拖拉机厂享受到住房福利,其中一位竟然能够占有两套住房;陈敬坤是1970年退伍转业进国企安纺二厂工作的老兵,与他相同情况的退伍转业进国企的老兵家庭因户籍原因多居住于建设于上世纪五十年代的集体宿舍(如安拖和平村的集体宿舍就有许多老兵家庭居住面积仅八个平方米),陈敬坤的妻子是上山下乡的上海知青招进安纺二厂的,故他们家庭分配到17.2平方的住房,后2000年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协调安纺生活区旧区改造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决定对合肥市东市区现瑶海区原安纺生活区实施旧区改造,并成立指挥部由时任合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安列负责。陈敬坤因为身体患有肺支气管扩张(疑是职业病),无力走路,更难于上下楼梯,要求分配电梯房,当时领导同意,但就是不履行承诺,集资建房的工人家庭十年前就已经入住,而陈敬坤十年来未获分配住房,只得租赁城中村房屋居住。由此可见合肥市国企住房缺乏公正,违法乱纪现象丛生,而无权无势的国企职工,尤其是原籍外地的在住房权方面受害尤深。

鉴于上述情况,陈敬坤决定起诉合肥市人民政府,要求政府分配他合适的住房,要求政府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文件,及他应当获得租房补助。

而法院裁定驳回的理由为:“根据起诉人的诉请、理由与依据,本案系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陈敬坤的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此理由让陈敬坤感觉非常荒唐,陈敬坤并非政府工作人员,何以成为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纠纷的成员?且住房是人生活的基本需求,无房难以生存,法院对此岂能置之不理!不对那些住房权受到损害的原国企职工提供司法救济,对向来滥用权力的合肥市人民政府进行司法审查,对其滥用权力的行为予以司法制约。

2019521日上午,陈敬坤在周维林和裴莉的陪同下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书,201961日陈敬坤收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送达的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书,2019610日上午陈敬坤在周维林和裴莉陪同下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行政上诉书。在法院立案服务区的行政庭处一位年轻的女法官收下了行政上诉书,裴莉女士曾在周维林陪同下在2018423日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交起诉公安部的行政起诉书未当场拿到法院收据,后与周维林被警方强行带回合肥,而北京法院的起诉就此不了了之,故裴莉女士问应该有收据,该女法官颇为不耐烦,将行政上诉书往台上一扔,称不放心可以到外面邮政寄过来。当场裴莉女士提出该年轻女法官态度不好,见有争执,左边窗口的一中年男性法官过来打圆场,称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只是代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收行政上诉书,当事人可以通过12368电话查询负责受理案件的法官姓名。于是陈敬坤才放心的让年轻女法官收下行政上诉书。

三人离开法院后,裴莉女士鉴于去年两件起诉公安部的行政诉讼案件没有法院收据被不了了之的事实,建议再到邮政局邮寄行政上诉书,避免她的覆辙。于是三人到政务区的一处邮局通过特快专递又邮寄了两份行政起诉书。

合肥市国企工人权利受到侵害,尤以住房权和工伤补偿权被侵犯为最严重,而通过行政或民事诉讼对政府滥用权力行为予以司法审查,对工人权利给予司法救济,无疑能够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工人权利,促进社会和谐。而合肥市人民法院的向来判决和裁定就是不公正,陈敬坤曾经就工资提起诉讼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周维林曾联络其他七名工伤职工提起工伤赔偿之诉,最终被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败诉,如今中共中央决定全面依法治国,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做出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如此可见全面依法治国对普通人而言仍然可能是遥不可及。

行政起诉书

原告:陈敬坤,男,19523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山县诸佛庵人,系原安徽省华源发展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址(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纺织一村33309,现住址:合肥市瑶海区小朱岗,身份证号码:340102195203153517,电话:13075535081

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邮编:230071,电话:0551-63538479  法定代表人:凌云,职务:市长

诉讼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据集资建房协议分配住房一套,并依据计划生育政策奖励住房面积;二、请求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给予住房补贴;             
三、请求支付2007年至分配集资建房住房期间的房租补贴 ;             
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合肥市人民政府于200016日上午开关于协调安纺生活区旧区改造有关问题的会议,形成《关于协调安纺生活区旧区改造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决定对合肥市东市区现瑶海区原安纺生活区实施旧区改造,并成立了安纺生活区改造指挥部(下文略称为指挥部),时任合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安列担任指挥部负责人。原告与妻子余培珍是原合肥市属企业安纺二厂职工,分配的福利房是纺织一村33309室,原告按指挥部要求于20081031日与合肥市纺织控股(集团)公司达成《纺织一、三村住户委托集资建房协议书》NO0002421号,并于2008122日向指挥部财务部门缴纳了三万元集资建房款,收据编号0277432。在签订协议及缴纳集资建房款前后,原告多次向指挥部工作人员表示了因当兵期间在青藏高原从事国防工程施工导致高原心脏病(大心脏)、及因在安纺二厂(后改制为安徽华源发展有限公司)布机车间工作于2008年查出肺支气管扩张,当时因气喘、咳血导致走路困难,要求根据原告身体状况,分配住房得是电梯房,指挥部成员当时对原告有承诺,但指挥部违反承诺却在200919日的《纺织一、三村住户委托集资建房选房登记表》(登记顺序号101)写明分配住房为和平家园7#0603室。此房没有电梯,需要凭借体力上下六楼,当时原告身患肺支气管扩张,气喘咳血,数年治疗,多次住院,当时平地走路尚困难,更何况住宿无电梯的六楼,又如何能上下楼?且原告妻子亦患风湿性关节炎对上下六楼楼梯存在困难。为此原告长期上访要求分配能够合适居住的房屋,并请求依据政府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就原告只生育一个子女,一个女孩,给予住房方面的奖励,但政府始终置之不理。依据原告与被告方设置的指挥部达成的协议,被告方有义务分配合适的住房给原告,但被告迄今未履行义务给原告分配合适原告居住的住房。

原告与妻子响应国家号召计划生育,仅生育一女,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依据计划生育政策,原告应同等条件优先选房,并奖励住房面积,但被告迄今没有依据集资建房协议给原告分配住房,更遑论同等条件优先选房及奖励住房面积?原告原所属企业是市属企业,企业改制为安徽华源有限发展公司亦是合肥市人民政府主导,因此,合肥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原市属企业的职工承担义务和责任。

我国国企从计划经济时代对政府缴纳利润改变为承担纳税义务,但国企的大政方针等仍由政府做主,政府应对此承担义务和责任。我国国企的住房政策从实物分房转变为公积金制度,各级政府出台政策,合肥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合政【199962号(以下略称通知),通知称: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等等,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保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随通知下发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中同意合肥市的房改实施方案和住房补贴办法,其第二条“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有条件的单位可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其第一项规定1999年度发放住房补贴“即199812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实行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33元”,并有发放工龄补贴及发放本人月工资的13%等内容,《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中规定了住房补贴发放标准、计算公式,以及无房职工的住房补贴方式。《合肥市(市区)住房补贴暂行办法》规定了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发放标准,该办法自199911日执行。其第四条规定住房补贴发放对象为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此时原告住房面积仅17.2平方米(阳台、厨房除外),未达到第五条第二款第5项住房补贴面积标准80平方米。《合肥市1999年度住房补贴发放标准》规定了发放标准,依原告作为一名工人的80平方米住房补贴面积减去17.2平方米,补贴面积为62.8面积,按照该标准规定的数额和公式:职工住房一次性补贴总额=333+4.6*职工1993年以前工龄原告为29年)*62.8,当时原告的企业是合肥市属国企安纺二厂,合肥市政府没有依据自己制定的规定督促企业执行,应当承担义务和责任,对所属国企工人承担义务和责任。

原告同期的参加集资建房的职工享受到在外租房补贴至获得集资建房时为止,原告因为身体疾患无法接受六楼的住房,当时及长期以来,原告一直向各级政府官员强调此情况,亦曾有多位官员承诺给原告安排合适住房,但因工作调动等原因,承诺从未兑现。十年期间,原告在外租房居住,被告应按现行棚户区改造租房补贴标准对原告支付租房补贴。

此案系被告不履行职责,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诉讼费用应由被告方承担。

综上所述,我国城镇住房制度(尤其是国企)从实物分配转型到公积金制度,安徽省人民政府及合肥市人民政府制定了相关实施方案及制度,对转型期未能完全享受住房福利的干部职工规定了补偿标准,但是原告与妻子皆属于合肥市属企业安纺二厂职工,应享受补偿却未享受,合肥市人民政府应对此负责补偿。而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对安纺宿舍采取集资建房,成立指挥部,任命时任市政府秘书长的安列为指挥部负责人,应对原告未能获得合适的住房承担责任。众所周知,国企原是向政府上缴利润,企业的生产职工生活安排也是听命于政府,政府应当对国企职工承担义务和责任。如今,中共十八大四中全会决议全面依法治国,职工的相关权利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予以保护的,此前不被重视,全面依法治国,此涉及国企职工住房权利的规定必须落实执行,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支持原告诉请,判令合肥市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维护工人权利和法律尊严。

此致
蜀山人民法院

起诉人:
2019520

附:
1、     本行政起诉书副本一份
2、     其它证据材料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陈敬坤,男,19523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山县诸佛庵人,系原安徽省华源发展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址(身份证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纺织一村33309,现住址:合肥市瑶海区小朱岗,身份证号码:340102195203153517,电话:13075535081

被上诉人:合肥市人民政府,地址:合肥市东流路100号,邮编:230071,电话:0551-63538479  法定代表人:凌云,职务:市长
上诉人因对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行初170行政裁定书不服,现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撤销(2019)皖01行初170号行政裁定书
2、请求依法立案重新审查上诉人起诉书中的诉求。

事实与理由:

2019521日上午上诉人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经审查当场收下诉状,因当时行政庭立案法官不在,由劳动争议法官代为收下,并在证据目录上盖章证明。201961日下午,上诉人收到合肥邮政特快专递,内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行初170行政裁定书一份,该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人对合肥市人民政府的起诉,其理由为:“根据起诉人的诉请、理由与依据,本案系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故陈敬坤的起诉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对陈敬坤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上诉人认为,所诉请求合肥市人民政府分配合适居住的住房不属于所谓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纠纷,因为上诉人是原合肥市人民政府所属国企安纺二厂的职工而非市政府工作人员,所居住住房是国企福利房,集资建房方案是200016日由时任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王林建主持,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下属国企合肥市纺织控股(集团)公司参与,形成《关于协调安纺生活区旧区改造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决定对合肥市东市区现瑶海区原安纺生活区实施旧区改造,并成立了安纺生活区改造指挥部(下文略称为指挥部),时任合肥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安列担任指挥部负责人,由此可见,并非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所称的单位内部建房、分房所引起的纠纷,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的理由不存在,更不成立。合肥市人民政府既然行使权力,就应当保障上诉人住房权利的实现,而不应漠视上诉人提出身体疾病不能居住于无电梯的六楼的请求,而十年之久不给上诉人分配合适居住的集资建房的住房。有权力就有义务,被上诉人滥用权力,不履行义务,岂能不受司法审查?并逃脱法律制裁;上诉人与妻子皆为国企退休职工,住房权利受到侵犯,岂有不受法律保护,司法机关拒绝起诉受理案件之理?

合肥市人民政府于1999年制定合政【199962号《合肥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肥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的通知》,是应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做出的,按照通知的规定,得给予一些干部职工以住房补贴,但上诉人作为国企职工未能享受到通知中规定的住房补贴,鉴于住房制度的强制性性质,合肥市人民政府应当监督、督促下属国企执行其自己制定的规定而没有作为,合肥市人民政府应就其自己的不作为对因此权利受到损害的国企职工承担义务,上诉人作为合肥市下属国企原安纺二厂的职工应当享有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合肥市人民政府履行义务。

综上,合肥市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对上诉人的义务,损害上诉人的权利,上诉人起诉应当合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2019)皖01行初170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予立案,就是违法袒护合肥市人民政府滥用权力,不依法作为,违背行政诉讼法的原则,违背中共中央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决策。上诉人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立案,保护工人权利,巩固党执政的阶级基础。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手机号码:13075535081
2019610
附:行政上诉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