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习近平老师:
您好!
前封信已经向您简要的阐述了学生遭受两次司法迫害基本情况,在此就不必再做更多反复赘述,现就我案中不明的法律问题向老师您分次请教。
(2002)天刑初字第02号刑事判决第七页认定:我与所谓的敌对分子任畹町、徐文立、江棋生、秦永敏等进行联系、相互传递资料,策划、商讨颠覆国家政权的对策。如果这样的认定能够成立,那么依照法理我和任畹町、徐文立、江棋生秦永敏等人应该是共同犯罪,可是任畹町、徐文立、江棋生秦永敏等人非但没有与我一同受到起诉审判,而且在本案卷宗中也没有任畹町、徐文立、秦永敏、江棋生对我案的任何证词,更为离奇的是,2007年4月,我还在监狱服刑服刑,而任畹町却持中国护照出国,现在自由的生活在法国巴黎。我出狱后将我案判决书公开,徐文立、秦永敏、江棋生等看到判决后均感到十分惊讶愤怒,并写出真实事实为证,要求国家司法机关纠正错案(详情请看:附件徐文立、秦永敏、江棋生的证明材料)。
经过十几年的艰苦周折,于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终于接收我的申诉状和附有的江棋生、徐文立、秦永民、何德普等人对我案申诉出具的证据。可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年6月,却本人的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重审条件为由,作出了(2016)最高法刑申315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对此学生感到十分不解。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可见,仅凭我递交的江棋生、徐文立、秦永民、何德普等人证明材料,申诉就已经完全具备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所要求的刑事案件重审条件。而最高人们法院却悖用该法条对我的申诉给予驳回,学生对此百思不得其解?为此本人多次欲找最高人民法院询问,但是均被拒之门外。
现就此问题学生向老师您请教。
1、江棋生、徐文立、秦永敏等人写出的书面材料是否可以在对案件进行申诉时,做为证据向办案法院递交?
2、如果可以做为证据,而最高人民法院无视这些证据的存在,对我的申诉作出了不予立案再审的决定是否合法?
3、您曾经讲过:“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您的讲话究竟是作为执政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对全国人民的承诺,还是作为一名法律学者对国家实现法治的追求和向往呢?
4、当您看到,我案的判决认定的所谓的犯罪事实与证据大相径庭,而且冤案多年国家司法机关不予纠正,您觉得这与您的讲话不是在背道而驰吗?
5、在我申诉时,一位政法部门的领导人接待我时,曾经对我讲:你的案情和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很都清楚,在案件诉讼阶段,我们就曾为你做过很多的努力,但是难度特别大,原因就是,你的案子是安全机关侦查的,安全机关定性的案子,是很难纠正的。就此请教老师,党和国家是否给予了国家安全机关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任其违法乱纪胡作非为,随意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将无罪的公民送进监狱,甚至安全机关制造的冤案错案不能依照法律程序纠正?
由于不愿占用老师您更多的时间,暂时就住笔于此,待后还有更多的问题请教与您。
此致
敬礼
学生:李大伟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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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