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6月9日,本网获悉:2019年6月3日下午3点,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洛阳遇驾沟村村民张百通诉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政府行政合同案进行二审询问。
2015年6月15日,张百通与洛阳市先进制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集聚区管委会)、洛阳市涧西遇驾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遇驾沟村委会)签订《遇驾沟村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即行政合同。
合同没有规定安置房的地址,也没有交房日期。况且,所谓的安置房没有合法手续,至今还遥遥无期。
在此之前,遇驾沟村委会还利用黑社会殴打张百通一家人,进行逼签。张百通全家难以忍受皮肉之痛和精神折磨,才签订了该合同。后来,张百通发现管委会未经法律授权而签订该合同,明显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规定:张百通为被征收人;集聚区管委会为征收人,但其不具备征收资格,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管委会签订《遇驾沟村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的行政行为无效。集聚区管委会系涧西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其越权签订协议应当由涧西区政府负法律责任。张百通向洛阳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该征收合同无效。
洛阳中院以“集聚区管委会、遇驾沟村委会虽然不是法定的集体土地征收主体,但其受涧西区政府的委托与原告签订《遇驾沟村整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为由,作出“驳回原告张百通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张百通不服,向河南省高院提起上诉。张百通上诉状指出,洛阳中院认定涧西区政府委托管委会签订征收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偷换概念。对于行政行为不仅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还要符合法律规定。但洛阳中院判决书没有载明集聚区管委会与张百通签订《遇驾沟村整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是否有法律授权。涧西区政府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委托管委会签订征收协议系法律授权,应视为管委会签订征收行政合同因未经法律授权而无效。
张百通还指出,洛阳中院将村委会与居委会混为一谈。洛阳中院所谓“集聚区管委会、遇驾沟村委会虽然不是法定的集体土地征收主体,但其受涧西区政府的委托与原告签订《遇驾沟村整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在签订协议时,并不存在遇驾沟村委会。该村委会早在2013年已经改为居委会。故涧西区政府不可能在2015委托遇驾沟村委会签订协议。况且,涧西区政府委托村委会签订协议于法无据。另外,房屋征收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但集体土地不存在房屋征收的问题。故涧西区政府委托管委会、村委会签订《遇驾沟村整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于法无据,属于越权行为。越权无效。
张百通希望河南省高院纠正一审错误,依法裁判,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张百通手机:15538128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