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24日星期三

访民岂能被随意“寻衅滋事罪”?江苏镇江蒋湛春在获得新证据后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724日,本网获悉:去年的8月,江苏省镇江市的维权人士蒋湛春因为到北戴河游玩,被强制性带回镇江后,由所在的润州区公安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拘,在刑拘一个月后再由分局自说自话办理取保候审。

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属于现行犯罪的行为,毫无疑问应当由案发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镇江市显然不具有管辖权,除非有秦皇岛市公安局的案件移送手续。为了洗清冤情,2019717日上午,蒋湛春的妻子马玉珍独自一个人赴北戴河,要求秦皇岛市北戴河区公安分局依申请公开去年移送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局的材料,北戴河公安分局法制科的工作人员电话(033-53950104)告知马玉珍,蒋湛春去年在北戴河游玩期间没有任何寻衅滋事行为,如果有寻衅滋事行为,就不可能移送江苏省镇江市公安处理了。

拿到秦皇岛市公安局明确答复的电话录音证据后,回到镇江的马玉珍立即整理电话录音内容,刻制录音光盘,向润州区公安分局的上级镇江市公安局邮寄撤销刑事案件申请书,请求上级机关依法撤销润州区公安分局滥用职权对蒋湛春以“寻衅滋事罪”作出的立案、刑拘、取保候审。同时向镇江市润州区检察院邮寄了立案监督申请书,请求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对公安机关的监督职责。

当下几乎全世界都知道,“寻衅滋事罪”已经成为了地方政府对信访维权人士打击报复的口袋罪,相当于毛泽东统治时期的“现行反革命罪”一样,想怎么用就可以随意而任性地用,反正司法不独立,公检法都是吃党饭的,不可能砸党锅。

附:《撤销案件申请书》

申请人:蒋湛春,男,汉族,1976811日出生,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东菜市街121室,居民身份证号码 32110219760811191x。电话:17506155735

申请事项:

撤销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于2018811日立案侦查的蒋湛春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

事实和理由:

2018810日,申请人蒋湛春去北戴河风景区旅游,走在去滨海浴场的马路上被两名拿着执法仪不名身份人员查询,被告知由于以前有过上访记录而被带走,同年811日凌晨被镇江接访人员押回镇江后关押在润州区七里甸派出所,后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羁押在镇江市看守所,同年910日,在申请人及家属拒绝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况下,润州区公安分局对申请人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并从镇江市看守所监室内强行将申请人抬出掷在看守所门口。

201971715时零3分、1526分,申请人妻子马玉珍赴北戴河所在的秦皇岛市,两次打电话给当时所谓的案发地公安机关法制中队,要求获取当时蒋湛春在该地区是否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经法制科人员告知,证实蒋湛春当时在该地区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存在当地警方会依法就地查处。

综上,申请人当时在北戴河旅游期间没有任何违法行为的主观意识,客观上又不存在违法犯罪造成的结果存在,润州区公安分局对申请人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立案侦查,不能提供作出立案的事实、证据,也不能提供立案理由成立的书面说明,显然,润州区公安分局对蒋湛春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立案侦查属事实不清、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不符合犯“寻衅滋事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撤销。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依法向你机关提出撤销案件申请,请查明事实后依法办理。

此致
镇江市公安局

申请人:蒋湛春
2019722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润公()拘通字[2018]205号《拘留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3、润公()取保字[2018]299号《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一份;
    4、申请人妻子马玉珍与所谓的案发地公安机关通话录音光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