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19年8月1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号法庭公开审理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办事处丁庄村村民谢艳玲(网名谢静)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案,旁听人员众多,座无虚席。
谢艳玲所在的郑州市中原区须水办事处丁庄村因征地建设,当地政府投资43亿人民币,但这43人民币的投资去向不明,人们只看见该村挖了一个大坑,并无任何建筑物的兴建。为了搞清事实真相,谢艳玲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2019年3月12日,谢艳玲通过邮寄向中原区人民政府提交了二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其中一份申请书,申请公开:丁庄片区征收土地公告。另一份申请书,申请公开:丁庄村第一村民组的拆迁安置补偿明细表。
4月22日,中原区人民政府将二份申请书合并,以《便条》的形式作出二项答复,一是:“建议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二是:“正在向第三方(即村民)征询意见”。
谢艳玲不服,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郑州市政府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谢艳玲仍然不服,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向谢艳玲释明,须按二个案件提起行政诉讼。谢艳玲遵从法院的释明,按二个案件提起诉讼。谢艳玲认为,既然法院将二个政府信息申请按二个案件处理,那么,中原区政府却将二个案子,以一个便条形式合并作出答复,恰恰说明,中原区政府对二个案子,擅自合并作出答复是错误的,即不合法,依法应当撤销。
庭审中,中原区政府认为,对二个申请合并作出答复并不违法。原告方认为,行政行为不仅要不违法,更重要的是,行政行为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但中原区政府不能证明其合并答复符合法律规定,应视为违法。同样道理,中原区政府不能证明其以便条的形式作出政府信息答复,也应视为违法。况且,政府信息答复属于公文,应当有发文字号,但该便条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九条规定,属于形式违法。
对于第一个案件,即谢艳玲申请公开征地公告的问题,中原区政府答复“建议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原告方认为,中原区政府系征收土地的实施者,应当是制作或者获取征地公告的主体,故应当公开,而不是“建议向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奇怪的是,在行政复议期间,中原区政府竟然向郑州市政府提供了《征地通告》,这也说明,中原区政府有能力提供《征地通告》而故意不提供,还莫名其妙地要求谢艳玲向指挥部咨询。况且,指挥部是中原区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故即使由该指挥部提供,也应当以中原区政府的名义提供。值得一提是,谢艳玲申请的是《征地公告》,而不是《征地通告》。通告与公告不是同一法律概念。中原区政府犯了“张冠李戴”的逻辑错误。
对于第二个案件,即谢艳玲申请公开:“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但中原区政府答复“正在向第三方(即村民)征询意见”。原告方认为,因征地产生的拆迁补偿款系纳税人的血汗钱。即使涉及隐私,也应当依法公开,否则,无法体现拆迁安置补偿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之原则。《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本案中,谢艳玲申请公开的“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系“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的具体化,故“拆迁补偿安置明细表”属于中原区政府应当重点公开的内容,无须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原告方还认为,郑州市政府忽视上述关键问题,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也依法应当撤销。希望郑州铁路运输中院作出公正的裁判。
本案涉及政府的公信力和村民的重大利益,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且具有法制宣传教育意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庭审全程进行直播、录播。
谢艳玲(网名谢静)手机:189371128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