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9年10月14日,本网获悉:王小琍系江苏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夏萧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成员,户籍一直在该村内,从未变更。2008年,夏萧村开始动员征地拆迁。在征地拆迁过程中,2009年,夏萧村的集体经济成员都领到了《农村股份合作社股权证》。但王小琍没有领到该股权证,经查询,才得知仅仅因为出嫁女,王小琍所在的村民小组以“少数服从多数”为由,剥夺了王小琍集体经济成员资格。也就是说,王小琍不再享有村民的一切待遇。
王小琍认为,自己虽然出嫁,但自己的户籍仍在本村,村委会或者村小组无权剥夺其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男村民结婚后仍然享有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而女村民结婚却被剥夺了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明显属于对妇女的歧视。
自2014年以来,王小琍通过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坚持不懈地争取出嫁女的合法权利。五年来,她不断举报歧视妇女的违法行为;请求审查歧视出嫁女的规范性文件;并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虽然屡战屡败,但王小琍还在坚持不懈地争取妇女的权利。
2019年10月14日,王小琍通过邮寄向常州市武进区西湖街道办事处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主要内容为:
王小琍得知自己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被撤销了,感到莫名其妙。在此之前,王小琍未得到有关此事的任何书面通知,也没有见到有关此事的任何书面文件。故王小琍请求该街道依法公开以下政府信息:有关解除或者开除王小琍的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书面手续或者会议记录等材料。
这将使西湖街道办事处出于二难境地,如果没有合法手续而撤销王小琍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显然属于违法;如果有书面手续的话,但没有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王小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况且,撤销集体经济成员资格应当听取王小琍的申辩。西湖街道、村委会作出撤销王小琍集体经济成员资格的决定,没有通知王小琍,属于秘密决定,违反了三公原则,即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如此暗箱操作,难以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