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日星期五

2020年第一个工作日,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工商银行职工为脱贫继续维权:伍立娟给全国总工会等八大部门和湖北汉江中院院长邮递了信件;多名工商银行职员赴国家信访局和工会反映诉求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13日,本网获悉:202012日,辞旧迎新送走狗年引来鼠年,湖北潜江维权人士伍立娟从2004年到2020年走过了整整16年,今天是2020新年上班的第一天,伍立娟与往常一样每周从星期一到星期五正常(工作)一样上下班到本市政府部门与银行进行维权。

转眼间十六年的维权无果,十六年的艰辛与困难还有委屈与泪水这一切都只有她自己知道:常人无法想象,十六年的泪水无法计量,十六年的委屈与伤痛无处诉说,无数次的绑架,无数次的软禁,劳教,行政拘留,刑事拘留,辱骂,殴打,酷刑都经历了,这十六年的足迹都会铭记在她内心深处永远无法忘记。以上的所有迫害都是由湖北仙桃中级法院枉法裁判所导致,还有就是潜江市总工会与中华全国总工会都没有履行保护职工权益的职责所致。

2020年元月2号,小康之年的第一个工作日,湖北省潜江市工商银行黄行芝、潘向荣两位维权人士,因不服工商银行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再次向国家信访局反映自己的诉求,同行的还有内蒙呼伦贝尔市的韩春荣等三位维权人士,还有河南省的周柄胜,冯珍两位退役军人来到国家信访局,反映诉求。她们一行人四点钟起床,顶着北京气温最低的恶劣的天气,在国家信访局外被冻的瑟瑟发抖,脚象站在冰水里一般,等待信访局开门。

到了大约七点半左右,信访局终于开始放访民进去,警察让他们排队,交上她们一行七人的身份证,警察看了我们同是工商银行一个单位的集体诉求,并录像,然后留下潘向荣,韩春荣两个人作为代表,其他的人则在外面等候潘向荣,韩春荣俩人满怀希望,站在访民的队伍里排队等候接访,终于排到了她俩,她俩就过安检,工作人员让她俩举起手来,前后左右无死角转动安检,完了存上自己的包,手机也不让带进去,不允许录音录像,都一起排队存在进信访办公室的门口,进入信访办公室的门口再一次进行安检,这次更加仔细,工作人员要求把棉袄,外套脱下来,放在一个框子里,过机器安检,还有几位工作人员依次按照顺序再次全方位无死角的扫了一遍进行安检,然后让我们脱下鞋子,再扫一遍腿部和脚步四周,然后还要求每个人把自己的鞋子倒一倒,算是安检通过了。

来到信访办公室门口,工作人员要求坐下等候,过了一会,来了一个工作人员,让她俩填表,她俩将七个人的姓名,地址,年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填好之后,工作人员给她俩取号,听见她俩在商量说是同一件事,同一个单位问题,但是不是同一个省的人,应该去哪个窗口接待呢?其中一个人让她俩去五号窗口,五号窗口的工作人员说这个到三号窗口,然后又重新取号,来到三号窗口,三号窗口的工作人员让把身份证交进去,她俩全部放在窗口下面的小口子里,工作人员看了一下,只收了五个,退回来两个身份证,我说这两个人的身份证没刷,保安就很不耐烦的说收起来,里面接访的工作人员就看了一眼诉求,放在打印机里分别传真给了各自的省里,我说接谈吗?我们的事国家信访局有什么说法?有没有回执?里面的工作人员摆摆手,保安就请我们出去。我们天寒地冻的排队几小时,接待输入电脑不过两分钟,就把我们打发了。

她们七个人又赶往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接访工作人员说她们银行属于国资委和银监会管,我们只能帮你们转给那两个部门,她们又来到银监会,银监会的工作人员说,我们只管银行的业务,以后一件事情就不要重复的过了,这次给你们转到工行去,以后不接待了。

工商银行原职工伍立娟在连续工龄已经长达18年,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连续工龄满十年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具体条款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违反约定未提供劳动保护、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甚至在用人单位用暴力强迫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维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前通知用人单位。而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是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责的。比较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条件所要求的用人单位的错误比较轻微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的错误严重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而非轻微),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即即便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只要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严重损害就不应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又从事第二职业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只要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没有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没有拒不改正的,就不应被解除劳动合同。由此可以得出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侧重保护。并该法第四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因病非工伤或能力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等医疗期满,且不能胜任原工作,又不能胜任另行安排的工作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对非因病不能从事原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及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企业破产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生产方式调整,尚需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这才能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规定劳动者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即需要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报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以此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该法并规定了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用人单位签订较长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并规定了一些劳动者因职业病、工伤、患病或非工伤在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等禁止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以上种种规定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工商银行于2003年在解除伍立娟们的劳动合同时尊守劳动合同法了吗?劳动行政部门监督纠正工商银行的非法解除武立娟们的劳动合同的行为了吗?当地工会——银行也设立了工会(公务员、法官等亦有工会),工会向工商银行提供意见并要求纠正了吗?工会为伍立娟们提供维权服务了吗?
从伍立娟上访维权所遭受的迫害可以一窥工会已经机关化、贵族化,早已经不履行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定职责。

用人单位工商银行不遵守劳动法,维稳人员(银行和政府)不遵守保护公民自由、人身权利的法律,迫害伍立娟;银行职工赴国家信访局反映诉求,被警察保安的繁复严密的安检和只能刷身份证只能证明对公民权利的不尊重;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接访人员竟然忘记了工会职责,妄然指示银行职工去国资委、银监会,甚至声称此后不接待了。工会如此又再一次证明工会不遵守工会法,拒绝履行自己维护职工权益的法定职责。如此,工会法成为摆设,如此,工会就是一个木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