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1月16日,本网获悉:2020年1月15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向宋会春送达了《延期审理行政复议通知书》,称“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其实,本案并不复杂,只因为涉及中原区政府大规模违法施工达六年之久,如对其作出处罚决定,有损政府形象;如不作出处罚,有损法律公正和权威性。为此,郑州市政府陷入了二难境地。
早在2013年,郑州市中原区政府在没有取得施工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柿园(宋庄)城中村改造项目A-04-02地块”为由,与约2000户村民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大规模拆迁和违法施工。宋会春的房屋在此拆迁范围内。
2019年9月27日,宋会春从《郑州市控尘治理智能公示牌》中得知“柿园(宋庄)城中村改造项目A-04-02地块”的状态为:施工。但2018年6月8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宋会春同志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载明:“截止目前,尚未有建设单位到我局申请办理上述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该项目的施工明显属于违法。
2019年9月28日,宋会春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举报,请求依法对该项目的持有人中原区人民政府实施违法施工的行为予以查处。
2019年11月4日,郑州市城市管理局作出了《关于宋会春举报信的回复》,称“我局已核实清楚,现将核实情况告知你:根据郑州市城镇建设办公室《关于中原区提前开工安置房项目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精神,该项目为中原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郑州市城镇建设办公室已认定该项目符合安置房提前开工的相关要求,同意继续施工,不再启动处罚程序。”宋会春认为,该《回复》从形式到内容皆违法:
首先,该《回复》系公文,却无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九条规定,属于形式违法。
其次,《回复》的内容违法。其中所谓“根据郑州市城镇建设办公室《关于中原区提前开工安置房项目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精神”得出“同意继续施工,不再启动处罚程序”于法无据。施工凭证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不是《关于中原区提前开工安置房项目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精神。在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中原区政府断断续续施工达六年之久,影响恶劣,依法应当予以处罚。否则,法将不法!
郑州市政府所谓“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中原区政府在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施工,明显属于违法,何来“情况复杂”?众所周知,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毫无疑问,《城乡规划法》的效力优于郑州市城镇建设办公室《关于中原区提前开工安置房项目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精神。故郑州市政府、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只要依法行政和秉公执法,对郑州市中原区政府违法施工行为,依法作出处罚,方能取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