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本网获悉:2020年3月28日,江苏省张家港市金港镇学田村村民刘良洪通过邮寄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3行初193号行政判决;2、改判撤销被上诉人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9]张行复第35号行政复议决定;3、改判撤销被上诉人张家港市金港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依法公开房屋搬迁产权调换协议。
百岁老人刘良洪的房屋遭遇了强拆,且经历漫长的诉讼路。江苏省高级法院(2017)苏行申662号行政裁定载明:“本案申请人(刘良洪)已经与被申请人(金港镇政府)达成了房屋搬迁产权调换协议”。为此,刘良洪于2019年4月16日,向张家港市金港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内容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1月25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中载明刘良洪与金港镇政府签订协议,请金港镇政府公开该协议。金港镇政府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称“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刘良洪认为,该告知行为明显违法:1、金港镇政府坚称“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与江苏高院裁定内容相矛盾。2、该《告知书》系公文,但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九条规定,属于形式违法。
为此,刘良洪向张家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张家港市人民政府作出了“维持金港镇政府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刘良洪老人不服,向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张家港市政府作出的[2019]张行复第35号行政复议决定;2、依法撒销金港镇政府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并依法公开房屋搬迁产权调换协议。
昆山法院以“告知原告刘良洪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妥,被告金港镇政府已依法履职”和“本案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并非党政机关公文”为由,判决驳回起诉。
刘良洪的上诉状载明了二个争议焦点。第一个争议焦点关于刘良洪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存在的问题。
昆山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刘良洪要求公开的是其与被告金港镇政府达成的房屋搬迁产权调换协议书,由于原告刘良洪在(2015)张行初字第00319号行政案件中自认其未与被告金港镇政府签订过《金港镇房屋搬(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再结合(2016)苏05行终149号行政裁定书及(2017)苏行申662号行政裁定书查明的事实,无证据证明原告刘良洪与被告金港镇政府签订过房屋搬迁产权调换协议书,故被告金港镇政府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告知原告刘良洪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妥,被告金港镇政府已依法履职”。刘良洪的上诉状指出,昆山法院忽视了以下关键问题:
首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5日作出的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载明:“本案申请人(刘良洪)已经与被申请人(金港镇政府)达成了房屋搬迁产权调换协议”。这足以说明本案涉及的政府信息存在。
其次,(2016)苏05行终149号行政裁定书及(2017)苏行申662号行政裁定书与上述苏高院的裁定相矛盾。但昆山法院没有排除此矛盾。苏高院的裁定的法律效力要高于(2016)苏05行终149号行政裁定书及(2017)苏行申662号行政裁定书。
金港镇政府一方面否认与刘洪良签订协议,坚称该协议不存在;另一方面又称以协议拆除该房屋,这显然是不能自圆其说的,昆山法院予以忽视。况且,昆山法院认定该信息不存在,与江苏高院裁定的裁定相矛盾。即昆山法院的判决公然与江苏高院的裁定相抵触,实属罕见。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关于镇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是否党政机关公文的问题。
昆山法院认为“本案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并非党政机关公文”,但这一认定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即:“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由此可见,其中,行政机关作出的答复问题等文件也属于公文。昆山法院得出“本案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并非党政机关公文”的结论,是缺乏法律常识的体现。金港镇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对刘良洪作出的答复,不是公文,难道是私文或者私信?
综上所述,依据江苏高院的裁定,本案的政府信息是存在的。除非撤销江苏高院的裁定,但昆山法院没有这个能耐。依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条规定,该答复告知书属于公文。昆山法院硬性认定该答复告知书不属于公文,于法无据,于理不通。昆山法院如此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此乃当今司法之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