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6日星期三

不服一审对举报案之判决,宋会春向河南省高院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56日,本网获悉:202055日,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宋庄村村民宋会春通过邮寄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1行初192号行政判决;2、依法撤销被上诉人郑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郑政(行复驳决)[2019]89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中原区政府长期以来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形下大规模地进行违法施工。宋会春于2019928日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递交举报信,请求“依法查处被举报人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该局于2019114日作出了《关于宋会春举报信的回复》,称“举报的项目属于中原区16个安置房项目20个安置地块的其中之一,涉案项目为中原区城中村改造项目,郑州市城镇建设办公室已认定该项目符合安置房提前开工的相关要求,同意继续施工,不再启动处罚程序。”

宋会春不服,于20191111日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郑州市城管局于2019114日作出的《关于宋会春举报信的回复》,责令该局依法查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宋会春”。

郑州市政府以“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举报人也不是法律上必须参加程序的利害关系人,申请人进行举报,仅是行使一般公民的监督权,行政机关是否查处均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为由,作出了驳回宋会春行政复议申请的决定。

宋会春仍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郑州中院于2020424日从网上开庭审理,429日便作出了判决。即从网上开庭到作出判决仅用了5天的时间,如此匆忙判决,实为罕见。郑州中院以“2019年原告宋会春对就涉案土地上的违法施工行为进行举报,就是出于公共利益,而非专属于其自身的合法权益,行使的是一般公民的监督权,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是否查处、如何查处均不会对原告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为由,作出“驳回原告宋会春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宋会春提起上诉,认为宋会春的举报不仅出于公共利益,且与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首先,宋会春举报中原区政府的违建,不是一般的违建,而是大规模的违建。从《关于宋会春举报信的回复》来看,“举报的项目属于中原区16个安置房项目20个安置地块的其中之一”。换言之,中原区政府违法建设涉及中原区16个安置房项目20个安置地块。其规模之大,令人惊诧不已。宋会春的举报暴露了中原区政府大规模违建的事实。政府应当依法对宋会春予以奖励,故该举报与宋会春有利害关系。其次,中原区政府的违建不仅是建安置房,还建商品房、托儿所、敬老院、合作社、商店等。所建商品房系宋会春所在的村委会与其他单位联合开发。该村委会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其他单位以资金投资入股。宋会春作为本村集体经济成员也享受房地产开发成果的分红。一旦该房地产开发涉及违法施工有可能受罚,则会影响宋会春的利益。宋会春的举报有利于促使政府依法行政,减少违建的不良后果。故宋会春的举报不仅出于公共利益,且与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

宋会春的上诉状指出,中原区政府违法建设涉及中原区16个安置房项目20个安置地块,如此大规模的违法建设,属于严重违法。仅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与村民签订拆迁协议,拆除了近二千户农房,其违法施工行为导致六年不能建成安置房和商品房。对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市城管局不予处罚,其实质就是纵容违法。郑州中院未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交监察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处理,属于程序违法。

由此可见,宋会春的举报不仅出于公共利益,且与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举报大规模违法施工应有奖励,故该举报对宋会春的自身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况且,中原区政府的违法建设不仅是安置房,还有商品房。对商品房的建设由宋会春所在的村委会以土地使用权参股。宋会春作为该村集体经济成员也享受分红。故违法建设该商品房,有可能影响宋会春的分红。故宋会春的举报,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为鼓励公民举报违法施工,惩治违法行为,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宋会春请河南省高院纠正郑州中院错误,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