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3日星期六

强拆民房案不服两审裁定,周新夫妇向最高院申请再审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613日,本网获悉:一起强拆民房案,山东省宁阳县文庙街道吴村村民周新夫妇不服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9行初77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行终296号行政裁定,于2020520日通过网上预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上述两裁定,并予以再审。目前,该网上预约立案已审核通过。

周新夫妇的院落(包括房屋和空地)位于山东省宁阳县文庙街道吴村内。2017419日,宁阳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宁阳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周新夫妇的房屋所在地在征收范围内。

2017515日,一伙人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没有告知诉权的情况下,将周新夫妇的房屋强制拆除。为此,周新夫妇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宁阳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无效。

泰安中院以“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宁阳县政府对涉案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和“本案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吴村村委会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为由,作出“驳回原告周新、张安焕(周新之妻)的起诉”的裁定。

周新夫妇提起了上诉。泰安中院以“上诉人并无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宁阳县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拆除的行政行为存在的事实,其起诉宁阳县政府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为由,维持原裁定。

周新夫妇人认为,泰安中院驳回周新夫妇起诉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谁是强拆的最大受益者?

泰安中院认为“本案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吴村村委会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因此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周新夫妇予以反驳:

首先,周新夫妇起诉要求宁阳县政府的强拆行为无效,而不是违法。

其次,吴村村委会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并非自己要用地,其目的显然为了帮助宁阳县政府尽快完成征地任务。故吴村村委会充其量也不过是强拆的“帮手”,真正在强制拆除中的最大受益者是宁阳县人民政府。故宁阳县人民政府对强拆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再次,村委会不具备强拆的主体资格,且无用地利益的冲动,除非得到县政府的暗示或者纵容,才会组织实施强拆。故县政府应当承担强拆的法律后果。

在行政强制行为的行政诉讼中,被强拆的村民处于弱势地位,而宁阳县政府处于强势地位,且系拟征地公告制作和发布者,也是本案强拆行为的最大收益者。即使村民委员会甘愿背黑锅,承认自己强拆了周新夫妇的房屋,宁阳县政府也难辞其咎,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宁阳县政府是原一审适格的被告。况且,自2017515日起,强拆房屋后的土地闲置至今达三年之久,也足以说明村委并不需要此土地,而是为县政府储备土地而强拆周新夫妇房屋,故县政府才是适格的被告。泰安中院重视表面现象,却忽视了实质问题。即县政府系强拆行为的最大受益者。应当推定县政府强拆了周新的房屋。

周新夫妇还认为,泰安中院程序违法。

泰安中院的裁定认为“本案中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吴村村委会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但该事实是否存在,以及宁阳县人民政府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系实体问题。对实体问题的认定应当作出判决,而不是裁定。泰安中院认为“吴村村委会组织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但忽视了该村委会不具备强制拆除的主体资格,涉及“违法违纪”或者“犯罪”,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规定,应当交有权机关处理。泰安中院未移交有权机关处理,属于程序违法。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九十一条第一款第(四)、(五)项规定,本案依法应当再审。

周新夫妇恳请最高院公正裁定,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