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6月13日,本网获悉:2020年6月12日上午9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从网上审理宋会春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简称中原区政府)信息公开、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此案缘由复杂,一波三折。
早在2013年12月间,中原区政府与郑州柿园村二千余户村民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村民翘足企首的安置房至今未建成,且遥遥无期。村民们寝食不安。
2018年6月1日,郑州柿园村村民宋会春通过邮寄方式向中原区人民政府申请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1、建造该安置房的款项来源及其数额; 2、建造该安置房的批文及其手续和实施情况;3、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中原区政府于2018年6月2日签收此申请书,7月16日向宋会春送达了便条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其申请的第1项内容,建议其去常西湖新区管委会咨询;其第2、3项内容,建议到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咨询,并附联系方式。
宋会春不服中原区政府作出的答复,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中原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即按宋会春申请的政府信息直接予以公开,而不是推诿于其他行政机关。郑州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驳回宋会春的行政复议申请。宋会春不服,诉至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简称郑铁中院)。
郑铁中院作出判决,撤销郑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和中原区政府答复,并责令中原区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中原区政府不服,提起上诉。河南省高院驳回中原区政府的上诉,维持原判。
中原区政府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未向宋会春公开政府信息。宋会春向郑铁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原区政府迫不得已才勉强作出便条式的答复,但仍然未依宋会春申请的内容公开,而是文不对题,敷衍了事。为此,宋会春再次向郑州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郑州市政府维持中原区政府前二项答复内容,第三项内容是责令中原区政府重新作出答复。但没有限制期限。宋会春不服,将中原区政府和郑州市政府列为被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主审法官侯赟对原告宋会春释明:现在不能两个都当被告,如果你选择原行政行为,管辖权不在我们这里”。宋会春认为自己告两个被告并没有错,但为了尊重法官的释明,就选择告市政府。法官侯赟说:“由于原告已经作出了选择,故中原区政府不是本案被告。”于是,中原区政府退出了本案庭审。
庭审中,宋会春指出,郑州市政府忽视了下列事实,导致其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错误:
关于柿园村安置房建造的款项来源及其数额的政府信息。中原区政府的便条称“柿园安置房建设资金为企业自筹资金,项目总投资额为132440.52万元。”但从《河南省企业及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的内容来看,中原区政府答复犯了文不对题的逻辑错误。但郑州市政府在复议中,未予查明。
首先,《备案证明》的项目总投资额约为13亿元,包括多项建设的款项,而非只是“柿园村安置房建造的款项数额”。换言之,柿园村安置房建造的款项数额只是总投资额的一部分。中原区政府将柿园村安置房建设款项与项目总投资额混为一谈。郑州市政府也未予查明。
其次,柿园村安置房建设从2013年开始,但《备案证明》的项目总投资额是从2017年才开始的。即,从时间上看,柿园村安置房建设与总投资的起始时间不同。故安置房建设款项与项目总投资额不是一回事。郑州市政府复议决定中,避而不谈。
关于建造该安置房的批文及其有关手续和实施情况。这里包括三个内容:①批文;②手续;③实施情况。对此,中原区政府只公开了网址,但打开网址并无批文,而是《备案证明》。中原区政府竟然分不清批文与备案的区别。另外,中原区政府并没有公开有关手续的文件,也没有公开建设安置房的实施情况。即未公开安置房为何多年未建成的原因。对此,郑州市在复议中予以忽视。
关于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中原区政府答非所问。郑州市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已责令中原区政府重新作出,但没有规定时间限制。宋会春认为,责令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有期限的限制,否则,无异于鼓励或者纵容中原区政府随意拖延政府信息公开。事实上也是如此。宋会春早在2018年6月1日申请上述政府信息公开,但中原区政府经历了两年之久仍未依法公开。
庭审后,诉讼参与人在网上查阅笔录,采用电子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