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1日星期四

宋西章父女诉许昌天宝街道案,历经二年又回禹州法院开庭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611日,本网获悉:2020610日上午10点,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5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宋西章父女诉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行为无效案,直至下午1点多才结束。

此案于201842日立案,禹州法院一审判决天宝街道败诉。该街道不服,提起上诉,因其工作人员开庭迟到94分钟。许昌中院作出了第一个裁定:按撤诉处理。天宝街道仍不甘心败诉,提起再审申请。许昌中院作出了第二个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随后,许昌中院又作出第三个裁定:“本案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即,许昌中院前后发出了三个自相矛盾的裁定,且都已生效。

禹州法院重新审理中,原告方指出,不具备行政强制职权的天宝路街道于201563日上午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宋西章父女位于宋庄82号的房屋实施强行拆除。依据《行政诉讼法》第75条规定,其行政行为无效。

天宝路街道办事处辩称,原告的房屋系违章建筑。

原告方予以反驳:“原告老宅基地上的房屋遭遇二次强拆。在第一次强拆后,原告未得到安置,无房可住,迫不得已在老宅基地上重新建造,又遭遇强拆。原告的房屋不在规划区内,不属于违章建筑。”

宋西章父女的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本案的关键问题。李志军法官问天宝街道:“宋西章的房屋是不是在规划区内?”天宝街道:“在”。李法官接着问:“有证据吗?”天宝街道:“有文件”。原告认为,该街道没有出示该文件,也没有交原告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原告方还认为,如果宋西章父女的房屋在规划区内,天宝街道应当按城市房屋价格予以赔偿;如果该房屋不在规划区内,天宝街道则更无权强制拆除。天宝街道陷入两难境地。

天宝街道又称,其与许昌东城区征地统一办公室联合执法进行强制拆除,合法有据。

原告方指出,天宝街道自称与许昌东城区征地统一办公室联合执法进行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鉴于该征地统一办公室系许昌东城区管委会设立,其行为应当由该管委会承担。法院应当追加该管委会为被告。

值得一提的是,早在2018722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向宋西章父女送达(2018)1081行初13号行政判决书,载明判决内容:一、确认被告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拆除原告宋西章、宋会春房屋的行政行为无效;二、被告许昌市东城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应对其拆除行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此,天宝街道提起上诉,被许昌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即视为未上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05号裁定的案例,载明:“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且二审判决未改变一审判决对其权利义务判定的当事人,一般不应再为其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否则将变相鼓励或放纵不守诚信的当事人滥用再审程序,从而使得特殊程序异化为普通程序。这不仅是对诉讼权利的滥用和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有违两审终审制的基本原则。”由此可见,许昌中院不应为天宝街道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应当驳回天宝街道的再审申请。否则,地方法院随意作出有悖于最高院案例的裁判,有损于司法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