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7月4日,本网获悉:2020年7月3日下午三点正,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张华与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劳动合同争议案。
原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八里庙村村民张华于2011年6月被安排在秦灶街道办事处设立的秦灶公墓工作,至今达九年之久,但该街道办拒绝与张华签订劳动合同。张华为维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向南通市港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责令秦灶街道办立即与张华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享受同工同酬的劳动待遇,并补发因未实现同工同酬的差额工资。
庭审中,秦灶街道办辩称 “张华与我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单位也从未聘用过张华至秦灶公墓工作。另经了解,张华之所以在秦灶公墓提供劳务是因为系由南通港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润公司)劳务派遣,其社保、公积金缴纳与工资均由港润公司办理和发放。秦灶公墓属于派遣制用工。”对此,张华予以反驳:
2008年2月20日(元宵节的前一天),南通市港闸区政府强拆了张华的房屋。张华从此失去了土地,且无家可归。于是,张华向南通中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张华一审败诉后,提起了上诉。二审于2008年7月25日,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庭审结束后,张华竟然被当地政府抓回南通关押了75天。在关押期限,张华与拆迁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由秦灶街道办事处将张华安置在其设立的秦灶公墓上班。由此可见,张华与秦灶街道有劳动关系,与港润公司无关。
秦灶街道认为,张华系港润公司劳务派遣,其社保、公积金缴纳与工资均由港润公司办理和发放。其错明显。首先,张华在秦灶公墓工作九年,从未到过港润公司,更未与港润公司签过劳动合同。故张华不可能是该公司派遣。其次,至于张华的社保、公积金缴纳与工资均由港润公司办理和发放问题。张华认为,这是明显的错误。恰恰是张华请求仲裁委需要纠正的错误。张华只与秦灶街道办有劳动关系。故张华的社保、公积金缴纳与工资均应由秦灶街道办承担。再次,秦灶街道办以《劳务派遣协议》为证据,企图证明张华是劳务派遣的。但该《协议》没有张华签字,对张华没有约束力;且协议内容也没有提到张华的名字,更没有约定将张华派遣到秦灶公墓工作。更荒唐的是,该《协议》连签署日期也没有。故不能证明张华系张华系港润公司派遣。
值得一提的是,劳务派遣的特性是:①临时性;②辅助性;③替代性。但张华在秦灶公墓工作达九年之久,担任重要的工作,故不存在①临时性;②辅助性;③替代性的工作,即张华不属于劳务派遣。
张华在秦灶公墓工作达九年之久,为什么突然成了劳务工?原来秦灶街道为了剥夺张华享受同工同酬的劳动权利,为了减少张华的工资,擅自将张华转入到劳务派遣公司(港润公司),再派遣到秦灶公墓。张华相信,秦灶街道的这种伎俩欺骗不了仲裁员。
张华认为,秦灶街道九年未与张华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张华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张华希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公正的裁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