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年8月14日,本网获悉:2020年8月13日上午9点41分,被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判刑4年的黄光玉,走出湖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黄光玉的哥哥、儿子、侄女等在少管所门外迎接。因为疫情期间无法乘坐火车,黄光玉只能暂时住在长沙市岳麓区的旅客里。
湖南省吉首市的黄光玉,因政府规划不当,导致地势处于坡下的邻居在建房开挖地基时,造成黄光玉房屋开裂,经鉴定为危房。由于黄光玉一直找政府解决问题未果,遂逐级上访到北京,曾被吉首市政府劳动教养一年,在劳教所落下了高血压等疾病。解除劳教后,黄光玉继续上访维权,在当时吉首市的主要领导牵头下,双方达成停访息诉协议,由政府重新规划,并以困难补助方式给予建房补偿。因政府没有及时履行,黄光玉继续进京上访。可能考虑到自己存在过错,镇溪街道办事处的原领导,一直以人为本给予黄光玉经济上的补助,但终因达成的协议一直履行,导致黄光玉继续进京上访。
2016年“两会”期间,黄光玉再次到北京上访。3月7日,镇溪街道办事处的新书记田康联系上了黄光玉,双方经过协商,田康答应给予黄光玉6万元人民币作为“慰问费”,实际就是上访的差旅费、困难补助等,黄光玉就跟田康等人回到了吉首,田康于3月10日安排财务人员刘成,向黄光玉的账户上打了6万元人民币。
到2016年8月,因为协议还没有履行,黄光玉又上北京信访。到8月4日,黄光玉被接回吉首市后,被以“扰序”为由行政拘留10天。到8月14日,黄光玉被由行政拘留转为刑事拘留,罪名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到9月20日,黄光玉被批准逮捕,超期羁押到2017年6月13日,一审的吉首市法院才开庭审理,以《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判处黄光玉4年有期徒刑。黄光玉上诉后,二审的湘西自治州中级法院于2017年12月14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同年12月25日湘西自治州中院就草草出了二审裁定,连开庭宣判的程序都没有。
从吉首市镇溪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3月10日给黄光玉打款,到同年8月14日黄光玉被涉嫌“寻衅滋事罪”、即强拿强要而抓捕,所谓的受害人镇溪街道办事处从未报案,即使一审判决到终审裁定,也没有看到所谓被敲诈勒索受害人的报警证据,也就是没有刑事案件必须的案件来源,显然该刑事判决属于对信访人打击报复的枉法裁判行为。
黄光玉之所以认为她这一次坐的是冤狱,主要有三点:1、两级法院均剥夺了其委托亲侄女出庭辩护人的权利;2、既然是敲诈勒索,那么主动提出给予6万元补助,并指使财务人员打到其账户上的镇溪街道办事处书记田康,就应该作为同案犯被追究刑事责任;3、自己已经50岁了,判刑后没有送监狱劳动改造,而是囚禁少管所,证明“人民”法院要知道黄光玉冤。
本网观察发现,凡是真正涉嫌的是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往往会以“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为由轻判,或者判处缓期执行,但凡涉及信访维权的,基本上都是冤判、重判,且不给一天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