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4日星期五

李东宏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无效案 河南省高院在网上审理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814日,本网获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队村民李东宏诉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无效案,已经进入二审程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20812日上午九点在网上开庭审理。李东宏请求法院确认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无效。

2016123日,河南省豫建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豫政豫建评字【2016120013329号报告,载明:价值时点为2016119号;本评估结论自估价作业完成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0181113日,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政府依据二年前的上述评估报告,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换言之,管城回族区政府以过期的评估报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庭审中,李东宏指出,过期的评估报告已经失效,不能据此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过期的评估报告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属于无效行政行为。况且,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名义上是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但实际上征收的涉案房屋所在地系集体土地。管城回族区政府并无征收集体土地房屋的行政主体资格,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应当确认管城回族区政府作出的房屋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无效。 

关于涉案房屋所在地是集体土地还是国有土地的问题。管城回族区政府代理人辩称,整栋楼(职工路33号)内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性质一栏部分载明为“国有土地”,部分未明确显示土地性质。同一个整体楼占压同一宗土地,不可能存在两种土地性质,未标明土地性质的应当与已标明的土地保存一致。 

李东宏认为,在正常的情况下,同一个整体楼占压同一宗土地,应当不会出现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但并不等于不可能出现两种不同性质的土地,当房地产交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违规操作时,就会产生一栋楼中既有集体土地又有国有土地的怪异现象。事出反常必有妖。在同一栋楼内土地性质一栏部分未显示土地性质,恰恰说明,本栋楼的部分交易存在腐败现象。真实情况是,职工路33号是农民集资自建房,故房屋所在地为集体土地。因有政府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采取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手段,将此栋楼部分房屋的房产证上填写为国有土地,以便出售。于是,出现了同一栋楼的房屋既有集体土地,又有国有土地的怪现象。 

李东宏认为,征收集体土地对其土地上房屋的补偿适用《土地管理法》,还涉及到社会保障的问题;而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涉及社会保障,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李东宏希望二审纠正一审的错误,依法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