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10日星期一

刘晓原:一审法院(相城区法院)对二审案件上诉人吴其和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没有法律依据


2020722日,苏州维权人士吴其和被苏州市相城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吴其和当庭提出了上诉。     

提起上诉后,一审判决就处在效力未定状态。鉴于检察院未抗诉,上诉又不许加刑,在一审判决三年零八个月的刑满日,吴其和被变更强制措施,以取保候审方式释放。

但没想到,这取保候审竟然是由一审法院做出,而不是二审法院。

一审法院(相城区法院)称:“决定对本院正在审理的寻衅滋事案被告人吴其和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期限为一年。”     

一审宣判明明半个多月了,怎么又变成了还“正在审理”?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对取保候审规定了四种情形: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对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相城区法院应是按第六十七条第四种情形“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而对吴其和作出取保候审。   

但吴其和案件尚未办结,应是二审阶段未办结。       

一审早已宣判,吴其和也提出上诉,那么,案件管辖权就归二审法院——苏州中院。     

鉴于二审还没有审理(未办结),那么,要对上诉人吴其和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应由二审法院——苏州中院作出。      

现由一审法院(相城区法院)对二审案件上诉人吴其和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显然仍在行使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