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五款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律师会见可能“有碍侦查”的四种情形:(一)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二)可能引起犯罪嫌疑人自残、自杀或者逃跑的;(三)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许志永案明显不属于以上四种情形:
一、侦查单位对案件已经经过了六个多月的侦查,如果许志永有什么犯罪证据,相信侦查单位已经进行了固定,相关证据已经掌握在侦查单位手中,许志永和辩护律师即便想去毁灭证据,亦是不可能之事。
而许志永一向倡导中国人做“自由、公义、爱”的新公民,“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串供”之事,断无可能,亦无必要。
二、许志永自从于2020年2月15日被公安人员抓捕之后,再无见到外界人员,亦无从得知外界信息,盼外界信息若大旱之望云霓,此时会见律师,只会让其相信办案单位尚是在依法办案,律师会见如何会引起他“自残、自杀”呢?而看守所高墙电网关禁闭、持枪卫兵守日夜,许志永有何能力因为会见了律师而能够“逃跑”?
三、据了解,目前许永志之“同案犯”仅有一位,姓丁名家喜,亦同被羁押在临沭县看守所,律师会见许志永,如何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
四、许志永亲属大都在河南省民权县居住生活,与许永志从事的工作、追求的事业无关。其女友因许志永案被采取过一段时间的强制措施,这种株连亲属的做法本身就是极不正当的,无论如何,不能再次成为“家属与犯罪有牵连”而禁止律师会见的理由。
而且,许志永被抓都已经六个多月了,想来布控侦查早在其被抓之前即开始,距离其被逮捕已经满两月,法律规定之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也该侦查得差不多了吧?何来“有碍侦查”?
综上,律师会见许志永不可能“有碍侦查”。而许志永也不可能掌握什么国家秘密,故律师会见许志永也不可能“泄露国家秘密”。
故此,请依法安排律师会见许志永。
许志永的辩护律师:梁小军,张 磊
二0二0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