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21日星期五

不服许昌中院裁定,老退役军人宋西章向河南省高院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821日,本文获悉:2020818日,河南许昌老退役军人宋西章通过邮寄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上诉状,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10行初3号行政裁定,并裁定其继续审理。

许昌市魏都区半截河办事处宋庄82(现东城区大坑李社区)的房屋系宋西章与其妻子共有。宋西章妻子去世后,由宋会春继承母亲部分的房产。故上述房屋属于宋西章和宋会春共同所有。

201048日,许昌市东城区管理委员会(简称东城区管委会)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也未告知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上述房屋。致使宋西章无家可归。宋西章一再上访,东城区管委会授权其下属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于20121225日与宋西章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

宋西章和宋会春认为,该协议无效,理由是: 该协议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东城区管委会强拆了上述房屋,二年八个月后,为掩盖其违法行为,与宋西章签订了上述协议。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当确认该协议无效。管委会强拆了上述房屋后,应当赔偿,而不是协议补偿。名为《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但管委会无征地手续,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也无拆迁许可证,违反了许昌市人民政府2003923日发布的第6号政府令第七条强制性规定,即: 房屋拆迁实施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应当确认该协议无效。宋会春系涉案房屋的共有人。该协议未经宋会春签字或者授权,依法也应当确认该协议无效。该协议实质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即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管委会不具有签订该行政合同的主体资格。应当确认该行政协议无效。

据上,宋西章与宋会春向许昌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昌中院以“本案中,二原告起诉请求确认无效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属行政协议的范畴,该协议签订及成立的时间发生在201551日前,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当不予立案,即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为由,裁定“驳回宋西章、宋会春的起诉”。

宋西章父女认为,许昌中院适用法律不当。许昌中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20155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但适用该司法解释的必要条件是“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但宋西章父女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行政协议本应当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的结果,故对行政协议的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是法律应有之义。按照《合同法》规定,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并不受诉讼期限的限制。因为行政合同无效,自始无效,永远无效。许昌中院裁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许昌中院将行政协议无效与行政行为无效混为一谈。行政协议是特殊的行政行为,故同时也应当适用合同法。

许昌中院裁定只字不提宋西章提交的证据,导致裁定错误。宋西章向许昌中院提交了(2019)豫行终143号行政判决书。该判决书足以说明涉及行政协议案件的审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是法律应有之义。许昌中院此裁定违反了同案同判的原则。

宋西章父女希望河南省高院依法裁定,发回许昌中院继续审理,避免作出自相矛盾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