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2日星期二

无锡梁溪检察院作出不予支持人权捍卫者沈爱斌立案监督申请的通知书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1222日,本网获悉: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对人权捍卫者沈爱斌的立案监督申请作出《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维持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的立案理由。

2020517日上午7时许,无锡人权捍卫者沈爱斌在无锡火车站站台准备登车时去苏州时,被四名社会闲杂人员控制,沈爱斌随即拨打110报警,正当铁路派出所民警在值班室调查四人身份时,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广益派出所一名朱姓警察带四名协警冲进来,对沈爱斌口头宣布“你因涉嫌寻衅滋事,现依法传唤你。”沈爱斌反问:“口头传唤适用于案发现场,请问这里是案发现在吗?即使我在火车站内有违法行为,也由铁路公安管辖。”朱姓民警听后大声叫道:“我不跟你讲法律,讲法律讲不过你,把他带走!”四协警立即将沈爱斌拖出值班室,铁路民警急忙追问:“你们是哪里的,他在我们这里报案了,我们要了解情况。”朱姓民警理也没理,就把沈爱斌押到了广益派出所。

当日下午3时许,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以沈爱斌在微信群里讲了“大家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这句话为“犯罪事实”,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立案,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01116日到期后又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0520日,沈爱斌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提交《立案监督申请书》,请求梁溪检察院依法对梁溪公安分局的违法刑事立案行为进行监督,1217日,沈爱斌收到了梁溪检察院的《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锡梁检刑检立审【20201号),称:经本院审查认为: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说明的立案理由成立。

据沈爱斌介绍,自其2019123日第二次刑满释放以来,梁溪公安分局已经两次以相同手段和罪名对其刑事立案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第一次是201993日国庆70周年前夕,梁溪分局以其“在推特上转发了17条推文”为“犯罪事实”,以寻衅滋事罪立案并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202032日解除。

沈爱斌说:“无锡个别腐败官员为了政绩,现在已经狗急跳墙了,他们指使公安滥用刑事手段,对维权人实施打击、镇压和迫害,通过刑事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实施黑恶维稳。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即使我有‘在推特转发17条推文’和‘在微信里讲了大家两期间去北京上访’的行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无锡梁溪公安却‘捏造犯罪事实’枉法刑事立案,这是赤裸裸的犯罪。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相关规定,梁溪检察院应当依法对梁溪公安的立案理由进行客观公正的审查,应当依法认定梁溪公安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并应当通知梁溪公安撤销案件。但,悲哀的是,梁溪检察院朱亚平主任却采信了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完全不成立的立案理由’,这是依法治国的耻辱。”

沈爱斌还透露,无锡个别腐败官员正使用史无前例的黑恶手段,对访民实施打压和迫害,无锡大批访民被公安采用黑恶手段维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