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1日星期五

郑州中院庭审程序违法,宋会春申请王冰法官回避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01211日,本网获悉:20201210日上午九点,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网络审理宋会春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该案传票上载明上午九点开庭,而实际上是证据交换,由王冰法官主持。传票上记载的书记员姓名与实际不符,王冰法官也不说明为什么要变更书记员的原因,明显属于程序违法。

在证据交换过程中,王冰法官组织当事人之间互相发问。原告宋会春向中原区政府、郑州市政府连续问了几个问题。王冰法官很不耐烦,阻止宋会春继续发问。宋会春要求再问最后一个问题。王冰法官仍然不准。宋会春认为,王冰法官剥夺其发问的诉讼权利,属于程序违法,不能保证公正审理,请求王冰法官回避。王冰法官说,现在不能申请回避,要到开庭时才可以申请。

王冰法官的说法,有悖于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宋会春在本案审理时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王冰法官在法院作出是否回避之前,应当停止工作。王冰法官不但没有停止工作,反而在主持证据交换时随意打电话,严重违反法庭记录。

交换证据结束后,王冰法官并未立即离场,而是走到书记员旁边指点修改笔录,长达五分钟之多,有篡改笔录之嫌疑。一般来说,法官主持庭审,书记员如实记载。但法官无权指点书记员如何记录。否则,这与法官自审自记有何区别? 

开庭时,郑州市政府负责人未出庭应诉,只提供了当天临时写好的《情况说明》,并没有提交证明材料。王冰法官未主动审查,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有关“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和“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决定延期开庭审理”之规定。由此可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未能出庭的情况下,要么由行政机关申请延期开庭;要么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延期开庭审理。宋会春多次起诉郑州市政府,但从来未见其负责人出庭应诉,告官不见官,已经成为常态。为此,宋会春提出异议。王冰法官驳回宋会春的异议。 

宋会春再次申请王冰法官回避,其理由是:1、王冰法官剥夺宋会春的发问权;2、在主持证据交换时,随意打电话;3、在申请回避期间,王冰法官未停止工作,自己决定自己不回避;4、郑州市政府负责人未依法出庭应诉,王冰未主动审查。而是在宋会春提出异议后才迫不得已,随意问了一下,敷衍了事。5、证据交换结束,王冰法官径直走到书记员旁边篡改笔录。郑州中院当庭驳回宋会春的回避申请,但未告知宋会春有复议的权利,也属于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