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8日星期五

不服洛阳中院行政赔偿判决,强拆受害人权春梅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18日,本网获悉:202115日,暴力拆迁受害人权春梅不服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3行赔初213号行政赔偿判决,通过邮寄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撤销原判,发回洛阳中院继续审理。

2019117日,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洛阳市吉利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洛阳市吉利区东杨村村民权春梅的房屋,并强占了其两个院子。另外,还有七户农家也同样遭遇了暴力拆迁。如此大规模的强拆,社会影响极坏。 

权春梅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判决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洛阳市吉利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强制拆除的行为违法。该判决已经生效。据此,权春梅向吉利区政府申请国家赔偿。吉利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予赔偿,也不说明理由。 

权春梅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将洛阳市吉利区政府、吉利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告上法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1217日上午9点开庭。

庭审中,审判长吴爱国对权春梅释明:“只能起诉一个被告。你现在确定一下,是告洛阳市吉利区政府,还是告吉利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春梅认为,自己告两个被告没有错。为了尊重审判长吴爱国的释明,决定告洛阳市吉利区政府。这时,合议庭人员有不同意见。审判长吴爱国宣布暂时休庭,需要合议。

经合议后,审判长吴爱国改口说:“可以同时告两个被告,权春梅你是否同意告两个被告?”权春梅说:“我尊重审判长的释明,坚持只告一个被告。吉利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退席”。于是,该局退席。奇怪的是,吉利区政府的代理人竟然不同意该局退席。原因是,吉利区政府没有提交任何证据,所有的行政机关证据都由吉利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掌握。审判长吴爱国认为,吉利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证据可以视为吉利区政府的证据,但没有告知法律依据。 

20201221日,洛阳中院作出(2020)豫03行赔初213号行政赔偿判决:责令被告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按照本判决对原告权春梅依法予以行政赔偿。

此判决没有具体内容,只能起到拖延的作用,并不能震慑违法强拆者。况且,在此之前,权春梅已经向吉利区政府申请国家赔偿。但吉利区政府置之不理,体现了公权力的傲慢,权春梅才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洛阳中院在没有特殊情况下,判决吉利区政府对权春梅依法予以行政赔偿,并没有具体的数额。即其赔偿数额由吉利区政府作出。这等于绕了一个圈子,又回到了原点。春节临近,暴力拆迁受害人难以承受政府拖延赔偿的熬煎。 

洛阳中院判决认为“吉利区住户地面附着物调查登记表……本院予以认定,可以作为对原告的赔偿依据”。但洛阳中院忽视该登记表有多处涂改之事实,导致事实不清。况且,该登记表制作与2011年与强拆时间相隔八年之久,故不再适用。洛阳中院犯了“刻舟求剑”的逻辑错误。故该登记表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吉利区政府实施强拆是为了完成“天字一号工程”的任务。这说明权春梅的房屋所在地区属于城市规划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洛阳中院判决书的内容令人惊诧不已。明明洛阳市吉利区自然资源局不是本案被告,洛阳中院判决书却硬性载明将其本案被告,并像煞有介事地记载洛阳市吉利区自然资源局代理人出庭并发表答辩意见。但实际上,该局已经退席,不可能在法庭上答辩。洛阳中院如此荒唐地编造事实,实属罕见。 

权春梅的上诉状指出,洛阳市吉利区政府早在2012年起就开始进行逼迁、停水、断网、堵路,且愈演愈烈。20181227日强拆4户;2019117日又强拆4户,皆无任何合法手续。洛阳中院未按《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置,不足以惩治违法行为。请河南省高院纠正洛阳中院的错误,责令其依法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