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1年2月26日,本网获悉:2021年2月23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向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宋庄村民宋红卫送达该院(2020)豫1081行赔初1号行政判决书,载明:“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宋红卫被拆除建筑物室内物品及养殖物损失共50000元;二、驳回原告宋红卫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承担。”该判决犯了二个低级错误,还剥夺了农民宋红卫的口粮田。
上述判决书名称应当是“行政赔偿判决书”,而李志军主审的判决书名称却是“行政判决书”。此系低级错误之一。
另一个低级错误是,是载明了对诉讼费的承担。所谓“本案诉讼费50元,由被告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承担。”看似对宋红卫的安慰。但恰恰说明李志军法官的虚伪和无知。首先,行政赔偿案,国家规定不收诉讼费。李志军主审的案件却规定了诉讼费的承担。这说明李志军法官缺乏法律常识,其判决的公正性令人担忧。其次,该判决避重就轻。天宝街道的强拆行为系严重的违法,应当受到法律的惩治。此判决不仅没有惩治天宝街道的违法行为,反而使天宝街道在违法强拆中获取了巨大的利益。虽然该判决书令天宝街道额外承担诉讼费50元。如此避重就轻的判决,无异于纵容违法强拆。
2016年3月18日,许昌市魏都区天宝路街道办事处(简称天宝街道)强拆宋红卫养鸡场内砖混钢架搭棚,并侵占了该养鸡场。法院确认天宝街道强拆违法后,宋红卫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一波三折。
李志军法官主审的行政赔偿判决非常荒唐,对天宝街道强占了农民宋红卫的承包田(俗称口粮田)却一分也不赔。其理由是宋红卫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承包田。这个理由似是而非。
众所周知,农民都享有承包地的权利但不一定都持有土地承包证。在实践中,乡镇政府统一保管村委会公章,村委会又统一保管村民的土地承包证,比比皆是,不足为奇。宋红卫作为普通农民无条件,也无能力从村委会处取出土地承包证。作为一个有良知的法官是不会不知道上述情况,应当以职权调取该土地承包证,而不是竭力刁难弱势农民。
李志军法官主审的判决还偏袒天宝街道,称“天宝街道对养鸡场进行拆扒,并无作出对该块土地处分的相关行政行为”。意思是天宝街道强拆养鸡场后占用土地不用赔。只有丧失良知的法官才会作出这样荒唐的判决。一般有正常思维的人很容易判断,天宝街道对养鸡场的拆扒仅仅是手段,其目的就是为了侵占土地,且实际上已经达到了侵占土地的目的,并在涉案土地上盖起了商品房。该事实表明天宝街道借拆扒之名,行占土地之实,属于对该块土地处分的相关行政行为。
另外,宋红卫的养鸡场占地二亩,李志军法官主审的行政赔偿案,对砖混钢架的养殖场,只判决天宝街道强拆赔偿五万元。但远远不足以补偿宋红卫建设养鸡场及其配套设施的成本。也不提宋红卫的养鸡场被强拆后应当赔偿过渡费,违反了《河南发布审理违法征收、违法强拆类行政赔偿案件工作指南(试行)》之规定。该判决有悖于“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且根本不足以惩治违法行为,只能起到纵容违法行为的作用。无怪乎,天宝街道强拆不断,有恃无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