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1月1日,本网获悉:2021年12月31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向中原区宋庄村民宋会春送达郑政(行复决)〔2021〕8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责令被申请人(郑州市城管局)对申请人(宋会春)的举报事项依法作出处理。
2021年8月14日,宋会春向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邮寄举报信,举报郑州名兴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郑州市中原区名为柿园(宋庄)城中村改造项目A-04-02日地块的建设现场中,随意堆放建筑垃圾,长达八年之久,致使覆盖建筑垃圾的绿网经雨淋日晒而破损不堪。拆迁方之所以要用绿网覆盖,乃是为了掩盖随意堆放建筑垃圾的真相。现在真相已经暴露,但郑州市城管局,不但不处理,反而指责宋会春不是为自身利益举报,而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举报。言外之意大有“多管闲事”之嫌疑。
宋会春依据《郑州市建筑垃圾遗撒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规定向市城管局举报,请求依法处置。邮政挂号信物流信息显示市城管局已于2021年8月16日予以签收。但该局对宋会春的举报置之不理。
宋会春认为,市城管局置之不理的行为体现了该城管局的傲慢,是对公民权利的漠视,更是对法律的践踏。为了维护公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并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宋会春于2021年11月9日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郑州市城管局对宋会春的举报作出处置。
复议期间,市城管局辩称:一、宋会春与所要求查处的事项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无权就案涉事项进行举报。
本案中,宋会春要求查处的郑州名兴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中原区柿园城中村改造现场堆放建筑垃圾的行为,并不能认定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也不属于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二、宋会春无权依据《郑州市建筑垃圾被有奖举报办法》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三、市城管局不是《郑州市建筑垃圾遗撒有奖举报办法》规定的职权部门, 宋会春无权对城管局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总而言之,郑州市城管局认为“举报建筑垃圾与宋会春的自身权利无关”无权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换言之,为公共利益而举报就不能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其公权力之傲慢,可见一斑!
宋会春举报建筑垃圾,确实是为公共利益,应当受到法律的鼓励和政府的奖励,而不是被指责。该建筑垃圾影响尚未搬迁居民的行走,还影响卫生和市容,不执行《郑州市建筑垃圾被有奖举报办法》还会损害政府的公信力。故该建筑垃圾必须清除,同时还应当清除某些行政行为垃圾,包括公权力的傲慢、对公民权利的藐视以及自丧公信力的行为。
郑州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认为“市城管局对宋会春举报事项的查处行为与宋会春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不影响宋会春对举报处理知情权的行使,而该知情权的保障,应当建立在行政机关对相关群众举报的回复基础之上……至于宋会春的举报请求是否属于《郑州市建筑垃圾遗撒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举报范围等具体问题,则应当属于市城管局在收到举报信并审查后作出的判断”。即,郑州市城管局未经审查便判断宋会春的举报不属于《郑州市建筑垃圾遗撒有奖举报办法(试行)》的举报范围之认定,明显不当。
值得一提的是,宋会春为维护法律尊严,勇敢地举报郑州名兴置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在郑州市中原区柿园城中村改造现场堆放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在此之前,还举报上述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建设房屋达32万平方米,违反了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应当按建筑法六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但如此严重的违法行为,有权部门不但不处罚,反而为无证施工的违法行为涂脂抹粉,称之为“民心工程”,但该“民心工程”八年未完成,且有约700户村民未搬迁,恰恰说明该工程不得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