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20日星期日

维权人士蒋湛春不服江苏镇江中院二审刑事裁定向该院申请再审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220日,本网获悉:被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刑36个月的蒋湛春,不服镇江市中级法院维持一审判决的(2021)苏11刑终148号刑事裁定,从江苏南通监狱邮寄出再审申请,希望镇江市中级法院审委会能秉持司法公正,再审该无中生有的刑事判决。

蒋湛春因为信访维权,曾经被镇江丹阳市公安局以“敲诈勒索政府”为由刑事拘留,该案在起诉到法院后,因当时“两高”出台文件,认为司法机关以敲诈勒索政府对信访人提起公诉,即政府作为被敲诈勒索的被害人,缺乏法理基础,丹阳市检察院才撤回了起诉,蒋湛春被无罪释放。但,司法机关一直未与蒋湛春达成国家赔偿。

2019925日,蒋湛春在河北省廊坊市的出租屋被抓捕,镇江的公安机关以“扰乱国家工作机关秩序”予以拘留,后又变更为“涉嫌寻衅滋事罪”拘留。该案先是这镇江市京口区法院审理,因蒋湛春的辩护人在庭前会议上提出,既然指控的蒋湛春涉嫌寻衅滋事行为的案发地是在北京市、秦皇岛市,那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的规定,就应当由北京市公安机关和秦皇岛市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手续,而整个案卷中缺乏该程序证据,要求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在镇江市京口区法院的审限到期时,该案莫名其妙又被移送到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审理。202149日,该案在润州区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公诉人不仅仍然无法提供北京市和秦皇岛市公安机关案件移送的手续,整个镇江市的司法机关均不具有管辖权。而且在实体上,其所称的蒋湛春有上访行为也缺乏证据支持,更不用说指控的寻衅滋事行为的证据了。

蒋湛春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就所谓蒋湛春涉嫌共8起寻衅滋事行为的指控,均做了不构成犯罪的辩护。

最后,镇江市润州区法院在蒋湛春2019年被刑事拘留的5起指控采信辩护人意见后,却未依法宣告蒋湛春无罪,仅仅以2014年已经由北京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3起扰乱公共场所行为,重判3年六个月徒刑。

镇江市两级法院之所以徇私枉法重判蒋湛春,蒋湛春的爱人马玉珍认为,就跟当时抓捕蒋湛春是为“建国七十周年”维稳一样,就是为了今年“20大”的维稳。

马玉珍电话:17506155735

附: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蒋湛春,男,汉族,1976811日生,公民身份证号32110219760811191X,户籍地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东菜市街121室,住江苏镇江丹阳市开发区后马陵村98-1号。

 

申请人因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11刑终148号刑事裁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撤销(2021)苏11刑终148号刑事裁定书,宣告申请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事实和理由:

在一审(2021)苏111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申请人的2018年至2019年期间共五起所谓非正常上访行为,以“未达到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程度,可不认定为犯罪,不构成寻衅滋事罪”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然后将申请人在20141023日、201535日及同年94日的三起已经北京公安行政处罚过的行为,认定申请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申请人以该一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且不具有管辖权及诉讼程序混乱为由,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中,申请人的辩护人提交了整个镇江市司法机关均不具有管辖权的法律依据【详情见辩护意见】,也提交了足以证明申请人不在润州区居住的、润州区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证据。镇江市中级法院在听取辩护人意见时,辩护人认为,既然一审判决采纳了公诉机关指控的“20187月底、201882日及10日到北戴河旅游被强制带回,及20192月上旬、及同年9月底在北京旅游的共计五起涉嫌寻衅滋事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辩护意见,那么再就申请人在20141023日、201535日及同年94日的三起已经北京公安行政处罚过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法律规定的五年内又犯罪的情形,是指犯罪嫌疑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后,对之前的五年内已经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追究,本案中,一审判决已经确认申请人在201594日后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却再以已经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追究申请人刑事责任并重判,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有徇私枉法嫌疑。

另外,二审中由辩护人向镇江市中级法院提交了润州区不是申请人居住地的证据,以证明一审润州区法院不具有管辖权的事实,镇江市中级法院作出的(2021)苏11刑终148号刑事裁定书中既称申请人未提交新的证据,又称对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予理涉,完全自相矛盾。

综上,镇江市中级法院作出的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明显错误,本案明显存在管辖权与诉讼程序的错误,且判决缺乏基本事实,根据审判监督程序规定,申请对本案再审,撤销二审判决,宣告申请人无罪。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蒋湛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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