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4月17日,本网获悉:今天,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收到无锡市检察院的群众来信回复函,称根据宜兴市检察院2000年曾就张建平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过终止审查决定,故对张建平先生的申诉依法不再受理,退回了他的民事监督申请材料。
对无锡市检察院完全无视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而作出的群众来信回复函,张建平先生认为,无锡市检察院如此履行民事监督职责,凸显的是新时代社会主义特色司法体系之官官相护。及党对司法绝对领导下践踏法律与人权的本质。
1997年7月6日,张建平先生在宜兴市境内遭遇交通事故导致高位截瘫,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宜兴市法院在审理该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查明了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为妙西纺织厂,而纺织厂的开办单位妙西镇政府在交通事故发生4个月后,将纺织厂所有财产处分后,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注销了该纺织厂,就将妙西镇政府变更为本案的被告。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却将一个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与本案有关的沈建中,作为事故责任人,在判决中作为赔偿责任人,同时判令妙西镇政府以纺织厂财产清理后对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导致生效判决长达20余年被人为中止执行。
张建平先生在经过多次恢复执行申请、执行异议、复议等,终于获得妙西镇政府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将纺织厂270余万财产作价150万,偿还了其与纺织厂及纺织厂承包人的共同债务的新证据,遂向宜兴市法院申请再审原民事判决。在宜兴市法院再审审查期间,张建平先生又获得了纺织厂原来只有41万余元的债务的新的证据,但宜兴市法院在新的证据出现后,没有继续审查,就匆匆作出驳回再审裁定。
张建平先生是根据宜兴市法院于2021年8月 25日作出的驳回再审,于2022年1月21日向宜兴市检察院提起的民事监督申请。宜兴市检察院收到张建平先生的民事监督申请材料后,以群众来信回复函方式告知不予受理,张建平先生认为该回复函明显属于不依法受理情形,遂根据2021年8月1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第三十一条向上级的无锡市检察院提起民事监督申请,无锡市检察院收到张建平先生的民事监督申请材料后,转宜兴市检察院处理,宜兴市检察院仅仅将群众来信回复函改为民事监督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依旧拒绝履行民事监督职责,张建平先生遂于2022年3月10日,再次以宜兴市检察院不依法受理为由,第二次向无锡市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同时,就原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主审法官、现宜兴市法院专委(相当于副院长)王俐强故意枉法裁判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行为,向无锡市检察院提交了举报控告材料。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向检察院提起民事监督申请,前置条件是法院对再审申请作出了民事裁定书或法定期限内不作为后,本起民事监督申请中,无论宜兴市检察院还是无锡市检察院,均无法证明宜兴市法院曾经在2021年8月25日前就该案已经作出过驳回再审裁定,而且也无法提供宜兴市检察院在2000年作出过不支持民事监督决定书,那么,张建平先生以2021年8月25日的驳回再审裁定书提起民事监督,完全符合民事监督规则的受理条件。而且,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监督规则的规定,不予受理应当出具决定书,而非回复函或通知书之类的文书。
对无锡市检察院如此违法履行民事监督职责,张建平先生表示尚不意外,因为回复函中还告知,应以新的证据向宜兴市法院或无锡市中级法院申诉,不能接受的是,该院对自己的举报控告材料不作任何解释,就与民事监督申请材料一并退回,明显属于中国专制制度下特色官官相护的包庇行为了。
张建平先生表示,自己将举报枉法裁判始作俑者王俐强的材料直接向无锡市检察院检察长提交,同时向江苏省检察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交民事监督申请。本网将对该起极具中国特色的司法腐烂一案,持续予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