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2年8月9日,本网获悉:2022年8月8日下午4点许,郑州市中原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三位工作人员向宋会春送达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称“原中原区计生委向举报人(宋会春)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当时的法律规定和政策要求”。
宋会春认为,举报非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执法问题,不应按信访处理。况且,该信访处理意见还存在诸多问题。
中原区卫健委没有向宋会春说明征收社会抚养费1万5千元符合哪条法律、政策规定。
郑州市中原区宋庄宋会春与丈夫都是农村户口,1999年结婚,生育两个孩子。2000年7月8日生一女孩;2011年1月14日生一男孩,相隔11年,不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原郑州市中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3年9月23日向宋会春征收社会抚养费1万5千元。否则,就要剥夺孩子的村民福利待遇。宋会春无可奈何,被迫缴纳了1万5千元的社会抚养费。
2022年7月9日,宋会春通过邮寄向郑州市政府举报郑州市中原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违反政策于2013年9月23日以“超生”为由,向宋会春收取“社会抚养费”一万五千元人民币,违反了《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四十条规定。
中原区卫健委指责宋会春生第二孩未经批准,故以政策要收取社会抚养费。
法律工作者认为,生一个女孩后相隔11年再生一个男孩,并不违反规定。至于要批准,但没有规定由何机关批准,实为权力寻租开绿灯。所谓生孩要求批准的规定,系恶法。恶法非法。退一步说,即使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但没有任何机关向宋会春送达书面征收决定,故对宋会春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万五千元,有悖于此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另外,《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即,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但中原区计生委并没有向宋会春送达《处罚决定书》,故即使按“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也不能成立。
由此可见,计生办向宋会春收取1万5千元既没有《征收决定书》,也没有《处罚决定书》,故其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应当退回。此系依法行政应有之义。
值得一提的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最后载明,如对此处理结果不服,可以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书面提出复查申请。但没有告知向何机关申请复查。这给宋会春出了难题。不申请复查,心有不甘;申请复查但不知向何机关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