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15日星期日

维权人士张建平就江苏省三级人民检察院不正确履行民事诉讼监督职责行为向最高检察院申诉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115日,本网获悉:今天,维权人士张建平不服宜兴法院作出的(2021)苏0282民申10号民事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诉讼监督,结果江苏省的三级人民检察院均以“通知、群众来信回复函、及短信告知”等,作出违反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的“不予受理”行为,向最高人民检察院邮寄了民事监督申请材料。

张建平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至今已长达25年之久!当年宜兴法院主审该案的法官王俐强,及执行承办人徐敖齐,不仅在肇事车辆单位停止支付医疗费、张建平依法向该院申请先予执行后,谎称肇事车辆保险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已过期,拒绝先予执行!还故意违反侵权责任案件的民事责任由法定原则,为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执行职责,在民事判决主文中玩弄文字游戏,故意枉法裁判侵害张建平的合法权益。

在经过一次次执行申请、执行异议、执行复议、及执行监督等程序后,张建平先生从司法人员不经意的透露中,知道宜兴法院在2006年借口给他司法救助之名,申请到了60余万人民币财政拨款,从而中饱私囊!而且在2021年底查阅到了自己的民事案卷,又发现宜兴法院在2001年中止执行该民事赔偿案件时,通过会议纪要确定每个月给予张建平先生380元人民币的生活费用,而这笔迄今应该达上百万的类似于退休金的生活费用,显然一直被法院内部的人在冒领!

2020917日,张建平先生在执行异议审理中获得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新证据后,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向宜兴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258号民事判决,根据新的证据和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作出无执行争议的公正判决。2021825日,宜兴法院经听证审理、并在出现了妙西镇政府涉嫌拒执犯罪的新的证据后,作出(2021)苏0282民申10号民事裁定。

2022120日,张建平先生根据20213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向宜兴检察院提起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得到了宜兴检察院、无锡市检察院、江苏省检察院等三级检察院以“不符合再次受理”的通知、信访回复、短信告知,江苏省三级检察院均拒绝依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书。

张建平先生认为,江苏省三级检察院之所以均拒绝依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对他提起的民事诉讼监督申请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书,就是因为本案根本不存在“不符合再次受理”的事实!对三级检察院拒不正确履行诉讼监督职责行为,依据监督规则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