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4日星期五

王英强:关于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违法办理 王小刚故意伤害案的紧急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您好!

我叫王英强,王小刚的。现继续向您反映西安市公安局西咸新区分局以下违法犯罪办案问题:

一、该分局公然剥夺辩护人诉讼权利,破坏法律实施

(一)律师依法会见,竟被该分局当成嫌疑人

王小刚辩护律师李性浩于20221010日与办案民警梁晋警官联系会见,向其彩信传递了律师会见手续,询问有关会见要求,并说可以视频会见,梁晋警官表示向领导汇报一下,之后便没有回音。直至1013日李律师去该分局当面了解情况要求会见,该分局竟让李律师当场写书面材料他们要继续汇报,难道他们之前所称汇报是假的?1014日,梁晋警官电话告知需要7天连续陕西核酸检测结果,对河南郑州的核酸检测不予承认,因新冠疫情防控政策没有这样的规定,加上该分局办案中存在的其它问题,李律师向渭城区检察院、西安市公安局等反映情况,希望尽快解决律师会见当事人问题,纠正该分局办案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问题。1019日李律师向该分局提供核酸检测材料后,该分局以李律师核酸检测地方有中风险地区为由,拒绝李律师的会见申请。实际上,李律师的陕西一码通自始至终都是绿码,不可能去过中风险地区。

后经陕西省律师协会有关领导出面协调,李律师于1020日上午按照该分局承诺前往该分局视频会见当事人王小刚。但梁晋警官一见面就说李律师对他进行举报,要对李律师做笔录。李律师当即提出异议:李律师依法向上级反映情况,就算举报也是李律师的正当权利,他自认是被举报人,无权对李律师做笔录;而且,李律师从来没有把“举报材料”给该分局,梁晋警官是如何知道他被举报的?在李律师通过微信向李律师律所主任汇报情况时,该分局竟要非法搜查李律师的手机,受到李律师依法拒绝后,该分局一名领导(极有可能是该分局刑侦副大队长王林,李律师向梁晋警官核实,梁晋默认)与李律师发生争执并让其手下民警把李律师推搡拉扯到另外一个办公室,继续对李律师进行训斥。继而又派两名干警对李律师进行看管,非法扣押李律师两部手机企图强行打开。由于是手机视频会见,李律师怕在会见过程该分局继续抢夺手机,只得放弃会见王小刚,要求尽快离开该分局。警号为XX0465民警的执法记录仪录下了整个过程。西咸公安分局敢于如此对待律师,让人怎敢相信它会公正办案,怎么能让人相信他们对王小刚没有刑讯逼供?

后该分局回复称民警在口头制止李性浩私自拍摄行为未果情况下,将其手机拿走制止拍摄行为,同时将李性浩从办公室带至会议室进行沟通。请问谁给该分局如此傲慢的的权力?该分局把辩护律师当嫌疑人一样对待,还不允许律师拍摄?公安部多次明确民警执法时,面对群众围观拍摄,在拍摄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民警要自觉接受监督,要习惯在镜头下执法。现在李律师一直在投诉该分局,该分局怎么不找李律师了解举报情况了?既然有录像还是提供出来吧。

(二)该分局公然剥夺辩护人的其他诉讼权利

第一,公然剥夺辩护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在李律师指出该分局有关违法乃至犯罪情形时,该分局有关人员拒不改正,反而对李律师打击报复,已与李律师形成了直接的对立关系,应当回避迄今为止拒不回避。该分局通过12345回复称李律师没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该分局不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一个全国刑事民警都知道的基本常识,该分局是真不知道还是假不知道!现在李律师已经向渭城区检察院申请该分局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该分局局长王勤智)回避,但该院与西咸公安分局一样,公然抗拒法律实施不做任何答复。

第二,公然剥夺辩护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该分局公然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对辩护人申请对王小刚变更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拒不变更也不说明理由。

第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保障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从事下列执业活动:()向公安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第五十八条,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根据情况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对辩护律师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公安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有关证据应当附卷。该分局民警梁晋迄今为止电话不接、短信不回,梁晋警官在发生冲突前,李律师可以和他正常沟通。鸿门宴发生后,梁晋警官电话不接、短信基本不回。梁晋警官短信回复李律师给他打电话、发短信,严重影响到了其身心健康,李律师投诉他了,为保证事实客观正确,无法回答任何问题。李律师现在收集到王小刚可能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都无法向该分局提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一十九条对已查明死因,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尸体,应当通知家属领回处理。该分局自称通知王小刚了,但王小刚是精神病人通知他有何意义?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2927日中午一点左右,王小琴邻居马永奎持20多厘米长尖刀上门寻衅滋事要捅死其精神病哥哥王小刚,被邻居们多次拉开,随后马永奎又恶人先告状打110报警,当着金旭路派出所出警民警的面仍高呼扬言迟早要杀了王小刚,出警民警未对马永奎采取任何司法强制措施就一走了之了!当天下午三点左右,辖区渭城街道办副书记张勇给王小琴打电话询问事发经过,并承诺会派西电社区的工作人员去给马永奎做思想工作叫他不要再闹事,西电社区的工作人员和马永奎沟通的结果是什么,没有人告知她。2022928日当天上午,马永奎又一次持刀到其家闹事,被她患有严重精神病的哥哥王小刚正当防卫打伤。后马永奎之子马建军开私家车(车牌号陕A3E79D)到其家门口为马永奎报仇,开车撞向其父亲王英强,结果不慎将马永奎撞死后,又将她父亲王英强撞伤致卧床不起。后马建军又再次冲进王英强家院子殴打王小刚,被王小刚正当防卫打伤。在案发前马永奎多次持刀上门到其家门口挥舞行凶,威胁要砍死其哥哥王小刚等人。

三、该分局前期违法不对涉嫌故意杀人罪的马建军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现在违法对其指定监视居住

马建军为给其父亲“报仇”,开车撞向王小琴父亲王英强,结果不慎将其父亲马永奎撞死后,又将王小琴父亲王英强撞伤致卧床不起,又殴打王小刚,其行为已经涉嫌故意杀人罪,依法应立即对其刑事拘留并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即便该分局所称马建军需住院治疗属实,就应当在住院时对其监视居住。但是,该分局却公然违反刑诉法,“派警员对其看护治疗”,这有何法律依据,难道是为了保护马建军吗?该分局现在又公然违反刑诉法,将在咸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时处于隔离状态的马建军,出院后不直接送进看守所,反而多此一举违法对其指定监视居住。后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该分局又将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说明该分局从来就没有想过送马建军进看守所。

四、该分局违法对王小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王小刚是西咸新区本地人氏,在西咸新区有固定居所,但是该分局却以其办案机关在长安区,而王小刚在长安区没有固定居所为由对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但据李律师在西安市公安局官网上查询,西咸分局的地址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东新城上林街道科贸路平安大厦,该分局对此公然撒谎。1031日,该分局向王小刚的妹妹王小琴答复,是因为疫情原因,才对王小刚指定监视居住。但是,1019日梁晋警官还向李律师明确表示,不是因为疫情原因,是因为无固定居所才指定监视居住的。该分局对此公然又一次撒谎,该分局刑侦大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需要法制大队审核,并且有书面材料留档,不是可以事后随意解释的。该局自己发布的简报“刑侦攻坚在行动,同文所刑拘四名犯罪嫌疑人113日抓捕的嫌疑人,直接刑事拘留,根本不需要指定监视居住。

五、该分局违法不对王小刚住院治疗

王小刚精神病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王小刚功能受损需治疗,不治疗会影响其接受处罚。但是该分局迄今为止没有像对待马建军一样派警员对王小刚看护治疗。难道等王小刚彻底疯了才对其治疗吗?

六、该分局无法排除对王小刚刑讯逼供的嫌疑

王小刚向李律师陈述“刚到案直接上老虎凳五天,膝盖青肿,站不起来了。东风派出所睡觉在地上,非常冷冻感冒。在有时候睡在老虎凳上,有时候睡在铁皮椅子上,没有让睡在床上。吃饭没有让吃饱,也没有让饿死。昨天有穿警服的一个管教一脚揣在我左胸上,我现在靠近左胸口的肋骨还疼。当时有三四个管教在现场,现在我胸口还疼”。渭城区检察院也承认没有第一时间当面询问王小刚。

我现在80多岁了,被撞伤导致双腿瘫痪、卧床不起,鉴定人员竟说诊断证明在胡写,我的鉴定结果仅仅为轻伤二级。我们想要申请重新鉴定,民警竟说到了检察院、法院再说。我对本案有太多的不理解,我真的不想活了。求求领导,关注下我家的案子,制止西咸公安分的违法办案行为!

王英强      2023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