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28日星期二

“州官放火”岂能与“百姓点灯”相混淆?张建平就无锡中院国赔委错误的2号决定向院长钱斌提启动内部监督申请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328日,本网获悉:今天上午,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不服省无锡市中级法院于2023320日作出的(2023)苏02委赔2号决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国赔案监督程序的第一条、第十四条规定,向该院院长钱斌提起启动内部(依职权)监督申请,请求撤销该委赔2号决定,重新审理并依法作出支持国赔申请的决定。

张建平先生是根据202231日施行的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执行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最高法院同期发布的、由最高法院作出的、与本案属类案的支持国赔决定的116号国家赔偿指导案例,就赔偿义务机关宜兴法院在他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执行立案24年不作为,并在去年211日作出恢复执行后,仍不履行执行职责(包括拒不将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犯罪移送侦查机关)行为,同时又以“执行程序尚未终结,赔偿请求不符合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为由,拒绝就其错误执行行为给予国家赔偿,而向无锡中院国赔委提起的第二次请求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申请。

本案的争议焦点正如张建平先生在2023317日的“询问”审查中归纳的,就是他本次(第二次)提起作出国赔决定的申请是否符合去年31日施行的司法解释的“例外”情形?然而,在无锡市中院国赔委于2023320日作出的委赔2号决定书中,完全未就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例外”情形进行审查,错误明显,甚至是故意。

因为无锡市中院作出的委赔2号决定属于程序的驳回,而且在该委赔2号决定中,还存在与国赔案件审查没有半毛钱关系的困难补助来混淆执行款的故意,也就是不能以“百姓点灯”行为来掩盖“州官杀人放火”的罪恶行为的事实认定!故张建平先生决定先向无锡市中院的院长钱斌、及最高法院院长张军提起启动内部监督程序,纠正委赔2号决定书的明显(甚至是故意)错误。

据张建平先生说,在向法院窗口提交“内部监督申请”时遭到党员先锋岗王某的故意刁难,而此时审理委赔2号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长、无锡中院行政庭的庭长彭国顺赶了过来,解释说委赔2号决定只不过是程序上尚不符合启动国赔条件的驳回申请的决定,宜兴法院如果终结了执行,你完全可以继续启动国家赔偿申请。对这种解释,我告诉彭庭长完全不能接受,因为宜兴法院恢复执行又一年多过去了,这一次提起国家级赔偿申请后,宜兴法院没有对国赔申请是否符合[2022]3号司法解释的“例外”情形作任答辩,且宜兴法院原执行局长戴华春、现执行局长周馨都是宜兴法院国赔小组成员,参与了宜兴法院作出的4号驳回申请的决定,也就是明摆着宜兴法院是既不履行执行职责,又拒绝国家赔偿了,那么无锡市中院的国赔委就应当根据[2022]3号司法解释的“例外”情形,对宜兴法院是否存在执行行为错误进行听证审理,而整个中级法院作出的委赔2号决定书没有体现出任何围绕争议焦点的审查。

另外,张建平先生还向彭国顺庭长进行追问,在审理涉执行的司法赔偿案件中,政府给予的困难补助跟执行款有没有关系?知不知道这“24万的困难补助”背后是我父母亲两条人命的代价?!知不知道在我们这20多年的苦难中,一些司法官员借虚假的司法救助、及维稳捞了上千万的不义之财?!你可以去看看我给钱斌院长的启动内部监督申请的“还原真相”部分,你会看到宜兴法院在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审理、执行上的罪恶及嗜血的贪婪!

最后,委赔2号国家赔偿案件的审判长彭国顺在听完张建平先生的追问后,认为申请启动内部(院长)监督程序是符合规定的,就当场帮助张建平先生解决了窗口先锋岗王党员的刁难,签收了内部监督申请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