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董海平,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场镇新北新村
本人于2023年3月4号早上6:50左右,出发前往宁波协助侄子购车。我爱人和我爱人的侄儿同行。在本人出发时,有6人拦车阻止,强行打开后车门,把我爱人拉下车。之前和他们这些人有过略微的交流,大概了解到是受新场镇政府安排,对我进行监视居住,因为我是安徽河南村镇银行储户,为了阻止两会期间去北京上访,这些人员从未出示过相关的工作证明。
我曾经告知过他们,两会期间不会上访,且在事发前一天就提前与他们沟通,告知3月4日去宁波购车事宜。
被强行阻拦时,本人拨打110报警电话。民警带双方到新场镇派出所进行调解。在到达新场镇派出所后,民警让我们在一张白纸上写下双方当事人的名字、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随后让我们坐着等待,期间我曾去过派出所院外的公共厕所,民警让辅警跟随着我,但是对方却能自由出入。
大约等待了一个多小时后,民警让我到窗口做了笔录,笔录完成后,民警让我和我爱人离开派出所,继续对我爱人的侄子进行问讯。本人表示要在派出所内等待,遭到拒绝。
就在本人刚走出派出所院子的时候,拦截人员强行将我们塞他们开来的两辆汽车内(号牌分别为皖A7CZ66黑色大众SUV、沪C
C0M3T8白色大众轿车),当对方4人将我抬进皖A7CZ66车内的过程中,本人拼命挣扎,并对着派出所门口的门卫保安和民警大声呼喊求救,但那些保安和民警却未做出任何反应。
本人被对方强行按进对方的车内后排,两人把我夹在中间,将我的双手用力扭住,用黑色头套把我的头套住,把我身上的钱包、身份证、银行卡、手机等所有物品全部搜走,本人未挣扎和反抗,但他们却始终把我的两条手臂扭得死死的,导致我的手臂非常的疼痛。
两小时后,本人和爱人被带到了崇明区建设镇虹桥村333号顾伯伯乡村民宿(6号晚上被转移到虹桥村1121号吴海兵民宿),期间完全限制人身自由,所有私人物品均被搜走。
期间在我完全配合他们的要求的情况下,仍遭到两次殴打,各种恐吓和威胁,并扬言政府部门公安机关都是他们的人
,不管我们作任何事都是徒劳 ,只要不把我打死,他们就可以逍遥法外。
3月14日早6:30,本人想尽办法成功报警,出警民警的警号是060076,名字叫顾清,在了解情况后告知本人并非绑架及非法拘禁,随后民警即离开,出警过程中,民警执法记录仪并未开启。当天一天未给本人提供食物。晚7:00左右,给我带上黑色头套,故意将我放到离住处较远的地方才恢复自由。
针对以上遭遇本人提出诉求如下:
1、查明跟踪、绑架、拘禁、殴打本人的相关人员身份,并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2、保障本人合理合法上访的权利。202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信访工作条例》,群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干扰和阻碍群众正常信访行为,一旦发现,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追究相应民警责任。本人在人身自由被限制、被殴打之后曾多次报警,相应处警民警均未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接处警工作规范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