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年3月31日,本网获悉:今天,郑州市中原区西流湖街道宋庄村民宋会春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行初78号行政裁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撤销上述裁定,并责令郑州中原继续审理。
早在2013年12月23日,中原区政府设立的中原区柿园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与宋会春签订了动1-06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协议签订了十年,至今未安置,且过渡费也不能按时发放。问题在于中原区政府制定了及其神秘的统一规划。
该协议第五条约定“根据中原区政府统一规划,柿园村拆迁为就地安置……”。即,中原区政府制作的“统一规划”是其履行安置义务的依据;也是宋会春应当得到安置权利的依据。该统一规划与宋会春有重大的利害关系。
宋会春不知道统一规划的具体内容,经打听,竟然无人知道该统一规划的内容。宋会春感到该统一规划过分神秘,有可能侵害包括宋会春在内的拆迁户合法权益,故向郑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一、确认中原区政府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制作统一规划违法。二、按统一规划内容对宋会春进行安置的行为违法。
关于“统一规划”是否存在的问题。
一审时,中原区政府辩称“宋会春请求确认一个不存在的事实违法,显然应予驳回”。即,中原区政府认为“统一规划”系不存在的事实。
宋会春认为,中原区政府的辩解不能自圆其说。
首先,中原区政府制作的格式合同(协议)第五条明确约定“根据中原区政府统一规划……”。即中原区政府承认其制作了“统一规划”,但又否认有“统一规划”,显然不能自圆其说。
其次,宋会春对中原区政府制作统一规划的信赖才签订了涉案协议。但中原区政府一审时竟然否定有“统一规划”的事实,不仅侵害了宋会春的信赖利益,且其出尔反尔的表现必然自丧公信力,实不可取。如果“统一规划”不存在,格式合同为什么要以“统一规划”作为履行合同权利义务的依据呢?中原区政府岂不是自己打自己的脸?
再次,中原区政府履行安置义务和宋会春获取安置权利也都是以统一规划为依据。但中原区政府否认了统一规划,即否认了其安置义务和宋会春获得安置权利的依据。换言之,本案的合同目的缺乏依据,难以实现。这对宋会春的权利义务必然产生重大的影响。关于统一规划是否存在的问题,郑州中院未予查明,属于事实不清。
关于统一规划是否对宋会春产生实际影响的问题。
郑州中院认为“原告宋会春要求确认‘被告制作统一规划的行政行为’违法,系因在案涉动 1-06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根据中原区政府的统一规划,柿园村采取就地安置方式’的约定内容。被告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政府在郑州市中原区柿园村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所进行的统一规划,应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对原告宋会春的合法权益亦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但郑州中院的评述犯了一系列的逻辑错误和法律常识。
首先,该统一规划作为中原区政府与宋会春履行协议权利义务的依据,必然对宋会春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郑州中院却一口咬定“对原告宋会春的合法权益亦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说法,明显缺乏日常生活常识和逻辑常识,且于法无据。
其次,该统一规划内容不明确,且过于神秘,郑州中院凭什么认定“属于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况且,中原区政府一审时坚称统一规划不存在,一个不存在的“统一规划”怎么可能具有普遍约束力?
再次,宋会春信赖中原区政府的统一规划才签订协议,但中原区政府未告知统一规划的内容,其实质就是侵害了宋会春的信赖利益,故该统一规划不论是否存在都会对宋会春产生实际影响。如果该统一规划不存在,则侵害了宋会春的信赖利益。如果该统一规划存在,必然会影响宋会春的权利义务。此系法律常识和逻辑常识,无须展开讨论。
值得一提的是,郑州中院未查明“统一规划”的内容,竟然直接判断该统一规划具有普遍约束力,对宋会春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如此主观臆测,难以令人信服。
宋会春希望河南省高院纠正郑州中院错误,发回郑州中院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