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5日星期五

江苏维权人士张建平今第五次到无锡市中级法院,要求对其提起已超过一个月的申请执行作出书面受理决定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2355日,本网获悉:今天是周五,是江苏省无锡市中级法院例行的执行局负责人接待日。上午,维权人士张建平就其人身损害赔偿案的恢复执行一案,第五次冒大雨赴该院见执行局负责人。这是张建平先生继去年见执行局局长邱必友、付局长朱芩,并提交执行监督申请,及今年提起申请执行后,第七次见该局的负责人。

江苏宜兴法院在张建平先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立案执行至今24不履行执行职责了。2022125日,在几经恢复执行申请、不予恢复执行通知、及执行异议和执行复议后,无锡市中级法院终于作出苏02执复4号执行裁定书,确认宜兴法院执行局应当履行对被执行人妙西镇政府的执行职责,及对妙西镇政府“以既不合理价格转移财产”的拒执犯罪行为移送侦查机关的职责后,宜兴法院才于同年211日,作出(2022)苏0582执恢197号恢复执行决定。

张建平先生在宜兴法院作出恢复执行四个多月后,经查询发现执行承办人、员额法官张栋仍没有任何执行行为,遂于去年的513日、520日到上一级的无锡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向局长邱必友、副局长朱芩提起执行监督。到今年的43日,张建平先生见宜兴法院仍然不履行执行职责,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向作为上一级的无锡中院提起申请执行。

43日提交申请执行书及证据材料后,张建平先生已连续每周五的局长接待日赴无锡中院执行局,要求该执行局根据民诉法解释“十日内”的规定对执行申请作出受理决定,但前两次接待的周科主任和姚震宇处长在听取张建平意见后,均没有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执行作出书面的受理决定。

在此期间,宜兴法院于417日以通知书形式,对(2022)苏0582执恢197号恢复执行决定予以执行终结。对宜兴法院的这一执行行为,张建平先生在第三次(周五)赴无锡中院见周科主任时,认为在自己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申请执行超过十天后,宜兴法院再以通知书形式作出终结执行案件的执行行为,无论形式上、还是程序上,以及理由上均不具有合法性的错误执行行为。

此后,张建平先生继续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程序,并在上周五(第四次)终于见到自己执行案件的分管领导缪新处长,提交了宜兴法院在恢复执行后仍不履行执行职责、明显涉嫌徇私枉法,及向上一级法院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缪新处长表示会在会议上通报,并尽快作出决定。

今天接待张建平先生的是周科主任,这也是周科主任的第三次接待他了。张建平先生说,我今天就问周科主任一句话,现在程序在无锡中院,那么中院什么时候对申请执行作出书面的受理与否决定?周科主任表示他已经在上次的会议上专门做了汇报,但还没有最终的决定,会尽快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及司法的公信力,显然是要通过司法人员的正确行使司法行为来实现的,无锡中院对这起法律依据明确且充分的申请执行,居然连续一个多月不能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无疑证明了司法不独立的制度弊端。